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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疫情防控期間查辦的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0年02月04日16:22  來源:人民網-新疆頻道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迅速行動,按照“從重、從嚴、從快”的要求,抽調專業人員和執法骨干組建三個工作組,對全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市場主體落實疫情防控工作情況進行指導檢查,發現案件線索,現場立即處置。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大對口罩、消毒殺菌用品、電子體溫計等防疫產品的監督檢查力度,近期又查辦了一批哄抬物價、虛假宣傳、假冒偽劣、不明碼標價等違法典型案件,有效維護了疫情防控期間的市場秩序。此次查辦的12起典型案件(第二期),處罰金額近63萬元,其中單起案件作出的最高行政處罰就達37萬元,並移交公安部門一起,現予以公開曝光。

案例1:1月30日,克拉瑪依市市場監管局接到上海盛聯律師事務所(代理明尼蘇達礦業制造中國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美國3M公司在華知識產權保護事宜)舉報,稱克拉瑪依市某石油企業購進的3M口罩為假冒產品。執法人員立即對該石油企業庫房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從克拉瑪依市欣維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進的用於員工使用的3M口罩包裝粗糙、印刷字體模糊,涉嫌假冒3M口罩,共計21409支。經查:克拉瑪依市欣維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從烏魯木齊市某公司以29萬的價格購進22500個3M口罩,其中3M 9001口罩12500支、3M 9001V口罩500支、3M 9002口罩9000支、3M 9002V口罩500支,銷售給克拉瑪依市石油企業,銷售價為3M 9001口罩和3M 9001V口罩銷售價為20元/支,3M 9002口罩和3M 9002V口罩銷售價為30元/支,銷售價共計為545000元。目前,因該案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克拉瑪依市市場監管局已將該案件線索移交當地公安部門。

案例2:1月24日,阿勒泰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投訴,對阿勒泰市勤必發文體總匯高價銷售口罩一事開展執法檢查。經查,該文體總匯在進貨價未變的情況下,多次提高銷售價格,且某品牌的口罩以進貨價為10元/個,銷售價為30元/個-40元/個,利潤為200%-300%的嚴重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阿勒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罰款37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1月26日,阿克蘇地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投訴,阿克蘇市教育路樂康維大藥房有限公司銷售口罩,存在高價銷售和質量問題。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藥房正在以40元�袋的價格銷售口罩,且該藥店銷售的醫用口罩提供不出進貨查驗記錄。執法人員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未銷售的醫用口罩進行了扣押。阿克蘇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藥店給予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1月26日,烏蘇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有人在烏蘇市高價銷售“威尼”牌消毒包裝,警用防霧霾口罩GA98V,執法人員聯合烏蘇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合進行執法排查時發現,烏蘇市金閣服裝勞保店銷售“威尼”牌消毒包裝,警用防霧霾口罩GA98V,當事人按5元/隻進貨價格購進1000個“威尼”牌消毒包裝,警用防霧霾口罩GA98V,通過微信群以15元/隻價格銷售完畢。且當事人不能提供確切的進貨渠道和地點。當事人超出進貨價3倍價格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行為涉嫌哄抬價格,烏蘇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5:1月24日,沙灣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沙灣縣愛心藥品零售連鎖有限責任公司五分店開展節日期間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該店所銷售的氪星9001耳挂式折疊防塵口罩、琪琪秀時尚防塵口罩均未明碼標價。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沙灣縣市場監管局對該藥店予以沒收違法所得350元,處以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6:1月26日,沙灣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沙灣縣世紀大道南路烏蘇仁德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沙灣健民大藥房銷售未明碼標價的口罩。執法人員立即對該藥店開展執法檢查,檢查時發現該藥店銷售的是冠樺KN90防塵口罩沒有相關購貨票據也未做標價處理。經查,當事人在明知銷售商品需明碼標價的情況下,仍未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沙灣縣市場監管局對該藥房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540元,處以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7:1月29日,托裡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托裡縣博康大藥房高價銷售口罩。執法人員對該藥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藥店以每隻1.8元的價格購進了200隻“三邦”牌9300A耳帶式防塵口罩並以每隻25元價格銷售,執法人員現場調取該口罩的銷售記錄,當事人已銷售91隻口罩,每隻銷售價為25元,店內剩余8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托裡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該藥房當場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沒收違法所得,近期,將盡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8:1月30日,和布克賽爾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和布克賽爾縣仁和醫藥有限公司未進行明碼標價及哄抬口罩價格的違法行為進行執法檢查。經執法人員通過現場詢問、查閱查驗微信二維碼付款、收款記錄等方式發現,當事人以27元/個的價格購進百家安牌系列的百霾安口罩、KN95型,並以39元/個的價格對外銷售。當事人分別以30元、39元的價格銷售了32隻,當事人在進貨價格不變的情況下擅自哄抬物價。經查,當事人未能出示產品的合格証明以及採購正規票據,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也未進行明碼標價。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布克賽爾縣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290元,並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21450元。

案例9:1月28日,克拉瑪依市市場監管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有人通過微信宣傳克拉瑪依區耀盛勞動防護用品商行正在銷售3M KN90口罩,執法人員迅速對銷售3M KN90口罩的勞保用品店進行檢查,發現其現場銷售的3M KN90口罩包裝粗糙,字跡模糊,經初步判斷為涉嫌侵權假冒的3M口罩,現場對剩余的12支予以查扣,對查扣的上述口罩進行送檢,待鑒定結果出具后,克拉瑪依市市場監管局將嚴格依法依規,從重從快對該商行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10: 1月28日,克拉瑪依市獨山子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對獨山子區百草堂大藥房高價銷售北京嚳之康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MP2.5口罩的違法行為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從烏魯木齊按進價67元/包的價格購進了30包北京嚳之康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MP2.5口罩並以每包200元的價格銷售。當事人在未標明碼標價的情況下,銷售口罩5包,每包利潤133元,除托運費38元,獲取利潤627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哄抬價格行為。獨山子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立案查處,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1:1月25日,巴州尉犁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尉犁縣民家樂超市購進的威力王子牌84消毒液2件(共計60瓶)和欣瑞達牌消毒片100瓶。在未明碼標價的情況下以高價對外銷售。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當事人整改,並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及《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巴州尉犁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立案查處,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2:1月30日,於田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於田縣民意藥店哄抬紅外線體溫計價格。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藥店購進紅外線體溫計100隻,每隻購進價140元,以每隻150-200元的價格銷售。經查,該藥店高價銷售體溫計,存在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界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有關問題的回復》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等有關規定,和田地區於田縣市場監管局現場將行政處罰聽証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依法擬對其作出處以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責編:韓婷、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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