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废止5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自5月26日起施行。
据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以及做好机构改革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衔接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52件,主要因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废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过、已被新文件替代以及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已划转至自治区其他部门而相应废止。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持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