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报告”系列访谈②】新疆:加大公益司法保护力度 让违法行为“痛到不敢再犯”

2021年03月13日10:51  来源:人民网-新疆频道
 

现场访谈嘉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 孙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秘书处副秘书长 钱爱萍

人民网: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2020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意见》的出台有什么意义?

孙亮:检察机关自2017年7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一直把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工作作为重点,努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开展了相应的专项活动,办理并发布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特别是对一些食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或超标添加化学品的行为人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对其他从业者起到一个教育警示作用。通过三年多的实践,我们在民事消费公益诉讼领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遇到了一些起诉主体是否适格、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有的可通过消协或和消协合作共同解决,有的是检察机关和消协共同面对的问题,需要两家共同探索。消协在发现、办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也存在人力、法律专业性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与消协有着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共同目标,为了实现这一共同目标,检察机关与消协组织加强协作配合,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不断丰富和拓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优化消费维权法治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人民网:《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哪些工作任务和程序?

钱爱萍:《意见》在协作内容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线索共享。检察机关和消协应当互相通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对各自办理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办理结果,相互通报,加强交流。检察机关在办理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相关公告信息及时送消协进行查阅;检察机关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消费领域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当和消协沟通;消协在履职中发现或通过其他渠道收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共享。

(二)办案协助。检察机关和消协在办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在证据收集、鉴定委托、法律适用、提起诉讼等方面相互提供协助。

(三)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在办理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按规定依法及时公告。消协针对检察机关已发出的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决定作为起诉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满之前书面告知发出公告的检察机关,并可商请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公告检察机关可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应在收到消协组织商请检察机关作为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人的正式函件的5日内,作出是否支持起诉的决定并回复。

(四)资源共享。检察机关和消协共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律师团等资源,充分借助专家“外脑”促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办案工作顺利开展。针对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可不定期开展交流研讨、专题授课、互派人员培训等。

(五)联合宣传。检察机关会同消协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等载体,广泛宣传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扩大公众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

孙亮:概括的说,《意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协作目的,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维护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明确了协作机构,确定了检察机关和消协各自的联络部门联络人员;三是明确了协作内容,包括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共享,证据收集、鉴定委托等办案协助,消协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两家共享检察机关专家库、消协律师团队等“外脑”资源,共同进行法治宣传等五个具体协作内容和任务。

人民网:《意见》的出台对于发挥各级检察机关与消协组织协作配合,丰富和拓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不断优化消费维权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请问《意见》中提到的消费公益诉讼是什么?

钱爱萍:消费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领域的制度创新,《意见》所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是指依法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消费者协会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前的线索收集、初审、证据调查、评估、决定、协调以及提起诉讼、推进诉讼、信息公示等活动的总称。消协组织聚焦百姓消费难点、主动作为,依法维权,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拒不整改的企业发起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遵循公平、公正、公信原则。

通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消协组织职责,辅助政府部门监管。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起到督促企业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助力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安全消费意识。 有助于形成对不法经营行为的有力震慑和惩戒,为维护消费者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截至目前,全国消协组织提起涉及铁路运输、手机预装软件、农用正三轮摩托车、食品安全、供水服务、个人信息保护、共享单车等民生热点问题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有效维护了涉诉领域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网:在实施《意见》时,应当重点抓好哪些方面?

孙亮:今年我们落实《意见》,重点是围绕健康中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正在开展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行动,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突出问题。与去年不同的是,今年会更加侧重对制假售假、生产、销售伪劣、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支持消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探索提出3至10倍的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成本,使之“痛到不敢再犯”。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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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欣洋、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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