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活动 新疆市场监管在行动

2020年12月03日19:25  来源:人民网-新疆频道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纯资本运作”“投资理财”“消费返利”等旗号从事网络传销活动,欺骗性强、资金聚敛快、涉及面广,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为扩大宣传覆盖面,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防范传销、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疆范围内向广大群众发送防范传销公益短信约2600万条,提示广大群众: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警惕传销陷阱,拒绝传销、远离传销。举报电话为:110、12315。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群众: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一、警惕传销组织以政府支持、项目投资为名,打着“光伏发电工程”“资本运作”“西部大开发”“防洪蓄水工程”“市政建设”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申购份额取得资格,发展下线牟利的“拉人头”式传销。

二、警惕传销组织借助虚拟网络,以“网赚”“网页游戏”“金钱游戏”“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理财投资”“互联网购物和电子商务”“免费获利”“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多少返利多少”“互助投资”“慈善”等为幌子,通过网银缴纳入门费、网上注册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

三、警惕传销组织以高额报酬为诱饵,打着企业招聘、介绍好工作、合伙做生意等各种幌子,通过亲人、朋友、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将受害者引诱到异地,采取租住居民住宅楼后,串门上课“洗脑”、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诱骗逼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从事违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参与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监管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参加传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疆市场监管)

(责编:杨睿、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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