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连续第16年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11月14日11:31  来源:新疆日报
 
原标题:我区连续第16年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决定调整新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新疆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方面,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43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215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99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8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2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7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96元,生活护理费月人均增加116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增加95元。

同时,为保障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因素,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自治区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通知》,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进行调整,其中伤残五级每月增加147元,伤残六级每月增加137元。调整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自治区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刘承亚介绍,下一步,人社厅将督促指导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进行调整,确保调整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于熙)

(责编:陈新辉、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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