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组等私密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指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近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在微信群组中造谣传谣的相关人员予以查处。
一、精河县网民吾某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信息案
案例1:2020年7月30日,网民举报吾某(女,26岁,户籍地址: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博州有疑似病例”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吾某予以治安处罚。
二、博乐市网民高某、尹某、马某、杨某、比某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信息案
案例2:2020年7月30日,网民举报高某(女,37岁,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达勒特镇)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精河茫丁乡X例”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高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3:2020年7月31日,网民举报尹某(女,51岁,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长江路)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博乐市有无症状感染者”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尹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4:2020年7月30日,网民举报马某(男,25岁,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博乐已经有X例确诊了”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马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5:2020年7月31日,网民举报杨某(女,35岁,户籍地址:新疆巩留县阿尕尔森镇)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现在乌镇确诊X例”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6:2020年7月30日,网民举报比某(女,25岁,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团结路)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博乐有病例”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比某予以治安处罚。
三、温泉县网民宋某、刘某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信息案
案例7:2020年7月30日,网民举报宋某(女,21岁,户籍地址:新疆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温泉县有X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宋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8:2020年7月30日,网民举报刘某(男,22岁,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温泉都有X例确诊了”的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予以治安处罚。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再次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更不得主观臆测、编造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疫情防控措施,对编造、散布网络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希望广大网民知法守法、恪守底线,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环境,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博州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