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牵头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等13个部门会签《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与支持。
《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案件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赔偿权利人及赔偿义务人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损害调查、赔偿磋商、损害修复、信息公开4项环节的监督措施;赔偿权利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赔偿义务人涉嫌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线索,依法移送侦查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赔偿权利人有滥用职权等情形的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强化与赔偿权利人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业务咨询、法律援助等机制;推进检、法两院损害赔偿诉讼司法保护合作机制建设;鼓励对违反损害调查、赔偿磋商、损害修复、信息公开的行为进行举报等。
全疆检察机关将依照《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监督力度,与会签单位共同推进新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杨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