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乌鲁木齐2月27日电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周密安排,在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紧盯保有效供给、保质量安全两个目标,想方设法的为全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安全、可靠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期间,依法查处一批涉及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案件,现通报如下:
1.和田玉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1月7日,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田玉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化验室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陈列柜内储存35个结核分枝杆菌(TB)LgG抗体监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生产批号:201801033;有效期至:20190702;)和该医院治疗室无菌区柜子内存放78个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规格型号:采血量1.8ml;生产批号:20180105;失效日期:202001;)属于过期医疗器械,上述2个品种过期医疗器械均在合格区域存放待使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上述2个品种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30000元。
2.阿克苏市宏远商行从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用口罩案
1月26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对阿克苏市宏远商行进行调查中发现,该商行从阿克苏市毛佳百货商行购进50包(1000个)医用口罩,在其店里进行销售,销售价格20元/包,货值金额1000元。检查时已销售完毕,该商行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无法提供该批次口罩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经执法人员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批系统中查询,阿克苏市毛佳百货商行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行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3.吐鲁番零距离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冒“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案
1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吐鲁番零距离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放有一次性医用口罩(标称生产企业: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证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生产日期2018年11月2日)。该公司无法提供购进票据、验收记录、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商资质等证据材料。经查,该公司于1月28日从不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超市,购进未经注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5包*10袋*20支(共计1000支)。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库存一次性医用口罩460只,并处罚没款109945元。
4.喀什市淑霞早晚药房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供货者资质,经营未经注册一次性医用口罩案
2月1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对喀什市淑霞早晚药房进行调查中发现,该公司于1月23日,分两次从喀什泰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购入10000只一次性医用口罩和3000只一次性口罩。该药房无法提供上述一次性医用口罩产品注册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在购进过程中也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查询,上述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注册证号已于2019年6月27日到期。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库存一次性医用口罩220只,并处罚没款84390元。
5.伊宁市鹤年堂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供货者资质,经营一次性医用口罩案
2月6日,根据消费者举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宁市鹤年堂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1月24日从伊宁市缇卫佰药业有限公司以每片0.5元价格,共购进2000片一次性医用口罩,货值金额1000元,期间该公司未索取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通过该公司使用的药品经营管理系统核查发现只有830片购进记录,剩余口罩1170片无任何记录数据。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该公司《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处罚款20000元。
6.伊宁市缇卫佰药业有限公司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供货者资质,经营一次性医用口罩案
2月7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对伊宁市缇卫佰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于1月23日从乌鲁木齐保健品市场(进货主体名称不详)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于1月24日以每片0.5元价格,共2000片一次性医用口罩向伊宁市鹤年堂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店销售,货值金额1000元,在此期间该公司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任何购进票据。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该公司《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处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