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黨史、辦實事】農民工工資重復扣稅?新疆稅務:不合規

2021年06月05日10:49  來源:人民網-新疆頻道
 

人民網烏魯木齊6月5日電 (楊睿)“農民工工資都已經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施工單位還要扣勞務稅,是否合理合法?”近日,一位網友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新疆板塊給新疆喀什市委書記留言說道。

該網友在留言裡稱:現在國家規定農民工工資由施工單位開設專項賬戶發放,農民工工資都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可是施工單位還要扣勞務稅,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人民網記者在看到此條留言后,咨詢了新疆稅務局相關工作人員,回復稱: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文件,建筑施工企業對同一收入已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得重復代扣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如果施工單位重復代扣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是不符合規定的。

同時,新疆稅務局還提供了相關的法律條例補充說明這一問題:

1、建筑勞務企業個人所得稅是怎麼扣的?

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明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都是綜合所得范圍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因此建筑勞務企業支付工資后應按規定全員全額扣繳申報,自然人下一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針對上年取得的綜合所得進行匯算,多退少補。

2、建筑施工單位還需不需要代扣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建筑施工企業對已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自然人收入不得重復代扣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

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關系到廣大農民工的切身利益,不可輕視。近年來,國家撐腰、各方重視、法律保障,有效維護了農民工合法權益。如果您也有相關疑惑或問題,歡迎到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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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欣洋、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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