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條例》(以下稱《條例》)由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21年2月5日通過,於3月1日正式施行。
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線。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族工作特別是民族團結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為新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民族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為了規范和保障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創新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了該條例。
《條例》共八章63條,從工作職責、社會責任、宣傳教育、創建表彰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范,明確了各級政府在開展創建工作中的責任和要求,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條例》強調,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將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會教育,教育引導各族群眾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讓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植心靈深處。
《條例》還對開展各級各類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創建、命名和模范評選表彰的辦法進行了規定,指出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示范單位由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按程序評審考核、頒發命名決定。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示范單位創建五年為一個周期,實行動態管理,期滿重新申報。
制定該《條例》是將新疆關於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經驗做法和重要成果,用地方性法規予以固化,對於完整准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加強民族團結,鞏固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群眾基礎,具有重要意義。(米日古力·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