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關於進一步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各項扶持性政策落實的意見

2020年09月01日10:35  來源:新疆日報
 
原標題:自治區關於進一步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各項扶持性政策落實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按照自治區黨委關於進一步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有關要求,切實減輕新冠肺炎疫情對新疆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幫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穩定發展,促進全疆經濟平穩運行,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八部門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關於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

(一)自治區免征中小微企業和按單位參保的個體工商戶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政策,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31日,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於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自治區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二、關於落實失業保險費政策

(四)加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對中小微企業裁員率不高於5.5%、員工人數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超過參保職工總數20%的,發放穩崗補貼,補貼標准按照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100%返還,南疆四地州放寬到所有企業(補貼標准由原政策的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提高至100%)。

(五)落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政策。2020年1月至12月,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和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對參保繳費滿1年的,按2020年當地失業保險金標准的80%計發﹔對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2020年當地失業保險金標准的50%計發,領取期限為6個月,不核減參保繳費年限。2020年5月至12月,對2019年1月1日之后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參照參保地2020年城市低保標准,按月發放3個月的臨時生活補助。

(六)降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佔現有職工比例下調為15%,職工超過100人的比例下調為8%(原政策職工比例為: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20%、職工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

(七)對企業吸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條件的地區可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三、關於鞏固和拓展減稅降費政策

(八)落實增值稅改革政策,突出抓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和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退還政策落地,切實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鼓勵符合條件企業積極申報,簡化辦稅程序,納稅人無需另行填表,無需附報任何資料,無需稅務機關審批,無需征納雙方見面,隻需通過網上申報即可享受稅收優惠。全面推行“非接觸式”辦稅繳稅服務。

(九)繼續落實農林牧漁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批發零售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等稅收優惠。

四、關於落實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稅收政策

(十)進一步落實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由3%降為1%政策。

(十一)對自治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十二)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三)對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四)進一步落實疫情防控物資進口和捐贈稅收優惠政策。

五、關於落實減輕受困企業稅收負擔政策

(十五)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業等中小微企業,在免征3個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基礎上,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十六)個體“雙定戶”在疫情期間開業經營,經營收入降幅達20%以上的,可申請調減定額。

(十七)對受疫情影響申報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

(十八)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

(十九)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征增值稅。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減按0.5%征收增值稅政策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十)電影放映服務免征增值稅。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六、關於落實個體工商戶小額信貸政策

(二十一)受疫情影響的個體工商戶,可向金融機構申請免抵押、免擔保、8萬元以下、6個月以內的小額信貸,貸款利率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執行,政府財政給予50%的貼息。該項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相關貸款可享受中小微企業貸款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優惠政策。

七、關於加大小微企業信貸投放總量政策

(二十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增加小微企業信用貸、首貸、無還本續貸比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力爭實現首貸戶數、小微企業續貸比例高於上年,新發放信用貸款佔比顯著提高,確保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較年初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有貸款余額戶數不低於年初水平,其中五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高於40%。

八、關於落實中小微企業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

(二十三)進一步落實國家《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貸款,通過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還本付息安排。

九、關於提高貸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

(二十四)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或企業,金融機構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相關逾期貸款不作逾期記錄。

(二十五)疫情期間,對金融機構發放的普惠型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貸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以內,且貸款規模增長的,合理確定其監管評級和內部績效評價。

十、關於加強保險服務政策

(二十六)鼓勵保險機構開通保險理賠綠色通道,簡化理賠流程,對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現理賠個體工商戶,做到應賠盡賠快賠。

(二十七)對包括個體工商戶投保的所有經營性車輛保險業務,繼續執行疫情期間停復駛順延保險期限政策。

(二十八)對個體工商戶在疫情期間投保的,給予保險費率下浮優惠政策。

十一、關於降低融資擔保費率政策及財政補助政策

(二十九)對疫情防控物資重點生產企業優先擔保,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各級財政部門對落實降低融資擔保費率政策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給予不低於其政策性在保余額1%的補助,該項政策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十二、關於落實降低電價政策

(三十)對除高耗能行業用戶以外的,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統一延續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電費政策,該項政策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三、關於落實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減免政策

(三十一)對承租國有資產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自7月起免收3個月租金。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用於經營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對主營業務為房屋租賃的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各級財政適當給予補助。各級稅務部門對疫情期間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商務樓宇、商場、市場、產業園區等出租方,在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按照實際減免租金的月份相應數繼續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四、關於緩繳住房公積金政策

(三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間,繼續落實一般程序下的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申請緩繳政策﹔繼續延續執行放寬逾期管理、放寬連續繳存認定、優化房租提取等政策。

十五、關於依法減免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政策

(三十三)在自治區城市(含縣城、建制鎮和口岸)規劃區內開展工業、民用、公共建筑等項目建設的中小微企業,由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階段性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該項政策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十六、關於優先清理拖欠賬款政策

(三十四)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確保2020年底前拖欠民營企業無分歧欠款應清盡清,對存在分歧的欠款由各級工信部門通過調解、協商、司法等途徑加快解決。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企業不允許對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產生新的拖欠。

十七、關於落實就業獎補政策

(三十五)個體工商戶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群體等人員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參照小微企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規定執行(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群體等人員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企業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之和給予補貼)。

(三十六)對從事靈活就業的人員,按本人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其中對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按本人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給予全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3年,補貼繳費基數最高不超過自治區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00%。對就業困難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政策享受期限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十七)擴大就業見習規模,支持企業、政府投資項目、科研項目設立見習崗位,凡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青年見習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發放見習補貼,見習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50%給予崗位補貼,見習期為3—12個月。

十八、關於支持自主創業政策

(三十八)對新疆籍高校畢業生(畢業近5年內)和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勞動力在疆內實現自主創業,穩定經營1年以上並保持經營狀態的,由各地(州、市)財政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1萬元、一次性房租補貼6000元,並按照每吸納穩定就業一人1000元(最高5000元)的標准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三十九)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個體工商戶可申請最高20萬元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貸款額度由原政策的15萬提高至20萬)。

十九、關於落實紡織服裝企業和醫療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政策

(四十)疫情期間,為紓解自治區紡織服裝企業和醫療防護用品生產企業的特殊困難,對自治區紡織服裝企業和口罩、防護服、呼吸機、額溫槍、熔噴布、無紡布生產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給予貸款利息50%的財政貼息,該項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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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睿、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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