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組等私密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明確指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近日,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自治區防范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在微信群組中造謠傳謠的相關人員予以查處。
一、精河縣網民吾某編造傳播涉疫情謠言信息案
案例1:2020年7月30日,網民舉報吾某(女,26歲,戶籍地址:新疆精河縣八家戶農場)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博州有疑似病例”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吾某予以治安處罰。
二、博樂市網民高某、尹某、馬某、楊某、比某編造傳播涉疫情謠言信息案
案例2:2020年7月30日,網民舉報高某(女,37歲,戶籍地址:新疆博樂市達勒特鎮)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精河茫丁鄉X例”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高某予以治安處罰。
案例3:2020年7月31日,網民舉報尹某(女,51歲,戶籍地址:新疆博樂市長江路)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博樂市有無症狀感染者”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尹某予以治安處罰。
案例4:2020年7月30日,網民舉報馬某(男,25歲,戶籍地址:新疆博樂市烏圖布拉格鎮)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博樂已經有X例確診了”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馬某予以治安處罰。
案例5:2020年7月31日,網民舉報楊某(女,35歲,戶籍地址:新疆鞏留縣阿尕爾森鎮)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現在烏鎮確診X例”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楊某予以治安處罰。
案例6:2020年7月30日,網民舉報比某(女,25歲,戶籍地址:新疆博樂市團結路)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博樂有病例”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比某予以治安處罰。
三、溫泉縣網民宋某、劉某編造傳播涉疫情謠言信息案
案例7:2020年7月30日,網民舉報宋某(女,21歲,戶籍地址:新疆溫泉縣博格達爾鎮)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溫泉縣有X例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宋某予以治安處罰。
案例8:2020年7月30日,網民舉報劉某(男,22歲,戶籍地址:湖北省漢川市)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溫泉都有X例確診了”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某予以治安處罰。
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再次提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廣大網民一定要從權威媒體、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切勿輕信、傳播非正規來源、未經証實的疫情信息,更不得主觀臆測、編造散布涉疫情不實信息和虛假疫情防控措施,對編造、散布網絡謠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希望廣大網民知法守法、恪守底線,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良好網絡環境,團結一心、眾志成城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
同時,歡迎廣大網民積極舉報網上違法違規信息,對舉報有功人員將予以獎勵。(博州零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