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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市場監管部門曝光第三批疫情防控期間查辦的典型案例

2020年02月10日20:32  來源:人民網-新疆頻道
 

人民網烏魯木齊2月10日電 在疫情防控期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密切關注老百姓最關心和市場反應最敏感的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和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及時查辦相關投訴舉報,對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切實維護了市場價格秩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將查處的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並要求廣大經營者引以為戒,加強價格自律,依法合規進行經營活動。

案例1:2020年1月25日,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轉辦消費者投訴舉報,對昌吉市長寧南路與塔城路交匯處華洋商場負一層10號馬陽日經營的昌吉市德仁堂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昌吉市德仁堂大藥房於2020年1月23日從烏魯木齊市西北路金都批發市場內以每隻20元的價格購進“錦華”牌N95折疊式顆粒物防護口罩100隻,於當日在其店內以每隻25元的價格進行銷售,銷售時未使用市場價格監管部門監制的價格標簽進行明碼標價,未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等有關情況。截止2020年1月25日,當事人購進的100隻“錦華”牌N95折疊式顆粒物防護口罩全部銷售出去,期間有消費者上門退貨,當事人退還了該消費者10隻口罩的貨款250元。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為450元。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商品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及《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立即責令當事人整改,並擬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50元﹔2、處罰款5000元。

案例2:2020年2月2日,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台留言反饋,稱有消費者趙某投訴舉報昌吉市德仁堂大藥房存在哄抬物價的行為,執法人員立即聯系了消費者趙某,確認了消費者在2020年1月23日在昌吉市德仁堂大藥房以每隻38元的價格購買了2隻N95口罩。經核實后,責令昌吉市德仁堂大藥房立即退還了消費者購買口罩的貨款76元。經調查,當事人於2020年1月23日在烏魯木齊市西北路金都批發市場內一家名為“百信康藥械經營有限公司”門前停放的一輛面包車上,以每隻20元的價格購進“河北石家庄千山暮雪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的“錦華”牌N95折疊式顆粒物防護口罩100隻,並在其店內以每隻38元的價格銷售出去5隻,30元的價格銷售出去5隻,25元的價格銷售出去了90隻。當事人提供了一張手寫的購進商品銷售單,上面隻記錄了購進商品的“品名N95口罩(錦華)、單價20元、數量100個、金額2000元、店名百信康、收款人齊雪”等情況,未標明供貨單位核准的真實字號名稱,也未加蓋該供貨單位的公章,不能証明這些口罩為其合法取得,不能証明為購進成本。其銷售貨物因無法提供合法銷售或者收費票據,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六條第(一)項“六、出現下列情形,對於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按無違法所得論處。(一)無合法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的規定,認定其無違法所得。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一條之規定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構成哄抬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擬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2020年1月24日下午呼圖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分流的2起對呼圖壁縣世紀本草藥品零售有限公司哄抬KN95口罩價格的投訴,經調查,兩起消費者投訴內容屬實,該公司於2020年1月22日,以每隻26元價格從新疆天和泰醫藥有限公司購25隻KN95口罩,現已全部銷售完畢。經調取銷售記錄,該店24隻KN95口罩零售價格為38元,剩余一個KN95口罩銷售價58元,是屬於店員操作失誤導致,現已退還消費者多收取的費用20元,現此案該局於2020年1月24日進行當場及時處罰,對經營者處罰500元,並對該經營者進行嚴厲批評教育。

案例4:2020年1月25日下午呼圖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區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分流的蒲某對呼圖壁縣新仁康醫藥有限公司哄抬KN90口罩價格的投訴,經調查消費者投訴內容屬實,該公司於2020年1月23日,以每隻8.5元價格從新疆天和泰醫藥有限公司購20隻KN90口罩,現已每隻15元銷售18隻,還剩兩隻未銷售,現此案該局於2020年1月25日進行當場及時處罰,對經營者處罰500元,並對該經營者進行嚴厲批評教育。

案例5:1月25日,呼圖壁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呼圖壁縣百寶堂醫藥零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呼圖壁縣百寶堂醫藥有限公司從2020年1月25日開始從新疆天和泰醫有限公司進了120隻的KN95口罩,將進價為26元/隻KN95口罩,大幅提價到35元/隻對外銷售,當事人行為涉嫌哄抬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呼圖壁縣市場監管局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立即責令當事人整改,並依據《價格法》第十四條及《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以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6:1月23日,呼圖壁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呼圖壁縣新天利藥品零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呼圖壁縣新天利藥品零售有限公司從2020年1月22日開始從新疆天和泰醫有限公司進了200隻的KN95口罩,進價為26元/隻,於22日當天以29元/隻全部銷售完。23日從新疆天和泰醫有限公司又進了150隻的KN95口罩,大幅提價到38元/隻對外銷售,當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按進價加價46%的進行銷售,也在當日23日將150隻全部銷售已空,當事人行為涉嫌哄抬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呼圖壁縣市場監管局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立即責令當事人整改,並依據《價格法》第十四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責令當事人停止哄抬口罩價格行為﹔2、罰款5400元。

案例7:1月25日,呼圖壁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新疆惠生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呼圖壁縣第六十六分店涉嫌哄抬價格的行為開展調查。經查,發現新疆惠生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呼圖壁縣第六十六分店從2020年1月25日開始從新疆惠生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購進了100隻的3M9001(KN90)口罩,當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將進價為8.5元/隻3M9001(KN90)口罩,提價到15元/隻對外銷售,提價幅度達76%進行銷售,並於當日1月25日已全部銷售完。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呼圖壁縣市場監管局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立即責令當事人整改,並依據《價格法》第十四條及《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以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8:1月24日,呼圖壁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呼圖壁縣大豐鎮鑫鑫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呼圖壁縣大豐鎮鑫鑫大藥房從2020年1月24日開始從新疆天和泰醫有限公司分別進了獨立包裝N90口罩100隻,進價9元/隻,零售價10元/隻﹔盒裝N90口罩10盒,每盒10隻裝,進價8.5元/隻,零售價15元/隻﹔KN95口罩90隻,進價為26元/隻,零售價45元/隻。截止該局調查該藥店獨立包裝N90余51隻,盒裝N90口罩75隻,余KN95口罩92隻。該藥店針對KN95口罩大幅提價到45元/隻對外銷售,當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按進價加價73%的進行銷售,當事人行為涉嫌哄抬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呼圖壁縣市場監管局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立即責令當事人整改,並依據《價格法》第十四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責令當事人停止哄抬口罩價格行為﹔2、罰款776元。

案例9:1月27日,阿圖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子非魚、嗨淘飾品店高價銷售口罩問題(50元一個),經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群眾舉報的“錦綉粵興口罩”每隻單價50元,“酷菲爾”一次性口罩及其他品牌口罩單價25元一包(10隻裝)。當事人銷售的口罩未按照規定的方式和內容明碼標價,且無法提供原始購貨票據。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當事人利用微信群高價銷售口罩,店內的6種口罩的產品標識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及部分口罩存在虛假標識如“醫用級防護”和標簽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GB2626-2006對產品標識的規定。阿圖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立案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0:2020年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州伊寧市市場監管局接到12315平台接到消費者投訴伊寧市北京路金茂世界城人來人往超市內存在哄抬物價行為對伊寧市泉然蔬菜水果店進行檢查,發現當日該店白菜的公示價為6.97元/公斤,所售白菜的標簽價為6.5元/公斤,銷售人員提供的進貨票據顯示進價為4元/公斤。調查顯示,1月29日共計銷售白菜83.94公斤。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州伊寧市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責令改正。2、罰款10萬元。

案例11:當事人哥吉阿ト社拉﹒麥麥提於2017年02月24日在墨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在位於新疆和田地區墨玉縣墨玉縣扎瓦鎮夏合執克村委旁的經營場所從事電子商務服務、代繳電費、代繳水費、空中充值服務、通訊業務代辦服務、銷售預包裝食品、食用農產品、日用百貨、文體用品、辦公用品、五金交電等的經營活動。2020年1月28日,該局執法人員査獲期間,當事人店內發現未明碼標價並高價出售的一箱84消毒液(一箱30個);當事人1月26日以210元一箱的價格(箱30個)購進一箱84消毒液。其中以5元、出售3瓶,以10元、出售3瓶,以12元、出售3瓶,用於店內消毒3瓶,屋內消毒3瓶,店內剩余15瓶。當事人未明碼標價並高價銷售84消毒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如下: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沒收違法所得24元﹔三、處罰款5000元。

案例12:1月30日,新疆巴州尉犁縣市場監管局監督檢查對水果店進行檢查,發現尉犁縣俊霞水果店從事經營活動銷售商品未按照要求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違法行為。新疆巴州尉犁縣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立即責令當事人整改,並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及《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3:2020年1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位於新疆巴州庫爾勒市北山路飲服公司4號小區1號樓底商2號門(頭上懸挂有啟航商行字樣)進行檢查,發現庫爾勒輝祥源物資商行從2020年1月24日開始購進3M9001V口罩200個,“honeywell”H950口罩共計100個,在經營的勞保用品店內未明碼標價的情況下將該批3M9001V口罩對外銷售。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新疆庫爾勒市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立案並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4:2020年1月29日,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監管局接到12315消費者舉報,高昌區國藥堂藥品超市高價銷售口罩。2020年1月30日經執法人員查証屬實。當事人杜永剛2012年8月30日經市場監管部門核准,在吐魯番市高昌區柏孜克勒克路276號從事藥品零售經營活動。經查:該藥店從2020年1月24日開始將購進的PM2.5專業防護口罩。價格提高52%向消費者出售。根據調取的進銷售記錄顯示。購進數量為60袋,每袋5個,進價每個25元,銷售價每個38元。至2020年1月29日查獲時,銷售口罩280個,同時購進3M9001口罩。價格提高47%向消費者出售。根據調取的進銷售記錄顯示。購進數量為500個,進價每個19元,銷售價每個28元。至2020年1月29日查獲時,銷售口罩314個。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規定,構成哄抬物價價格違法行為。吐魯番市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該藥店將原本售價10元/袋的板藍根顆粒,私自提價到18元/袋對外銷售,漲價幅度為80%。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規定,構成哄抬物價價格違法行為。托克遜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5:1月31日,霍爾果斯市市場監管局對霍爾果斯市尚多購平價超市進行市場檢查,發現霍爾果斯市尚多購平價超市於2020年1月從清水河農科站批發市場購進白蘿卜1袋(每袋18公斤),從霍爾果斯市景泰生鮮配送公司購進蓮花白1袋(每袋20公斤),白蘿卜進貨價格為5元/公斤,銷售價格為7元。蓮花白購進價格為4元/公斤,銷售價格為6元/公斤。截止檢查時,白蘿卜已銷售15公斤,蓮花白暫未銷售,當事人所銷售的白蘿卜、蓮花白利潤率分別到達40%,50%,當事人所售蔬菜價格過高,其行為涉嫌哄抬商品價格,至案發時當事人經營上述蔬菜已獲利潤30元,該局依法對其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霍爾果斯市市場監管局已現場立即責令當事人整改,將蔬菜的價格分別下調至白蘿卜每公斤6元、蓮花白每公斤5元,並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擬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元,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150元)。

案例16:1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哈密市利民藥品零售有限公司天馬路店進行檢查,發現哈密市利民藥品零售有限公司1月26日按18元/隻銷售3M9001口罩,且不能提供進貨數量和進價。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區市場監管局立即責令當事人整改,並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及《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以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50元。

案例17:1月30日,新疆塔城地區額敏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銷售的“天淨”牌時尚防霾口罩被舉報高價銷售,在檢查中發現存在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行為進行檢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000元

案例18:2020年1月26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烏蘇市御草堂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烏蘇市御草堂藥業有限公司從2020年1月25日開始在其經營場所銷售型號為偉輝9801口罩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立即責令當事人整改,並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及《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以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19:2020年1月26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烏蘇市仁德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第壹分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烏蘇市仁德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第壹分公司從2020年1月21日開始在其經營場所銷售型號為3M9001口罩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立即責令當事人整改,並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及《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以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20: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阿克蘇市市場監讀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阿克蘇市公務員小區三期兜售防疫防控用品KN90和N95口罩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舍亮無店面屬自然人。當事人口述口罩是他朋友於12月份贈送給他的,KN90口罩50個一盒不滿預計30個,N95兩盒40個盒內不滿,實際約30個,當事人朋友有店面具體在哪裡開不清楚,現該店已轉出朋友回長沙,其朋友姓名吳瑤,聯系方式13808446820,當事人兜售的KN90口罩15元/個、N95口罩30元/個。現場沒收KN90口罩8個、N95口罩13個﹔共計賣出KN90口罩10個、N95口罩5個,總計收入300元﹔其他口罩送給家人朋友使用。

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之規定,構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用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阿克蘇市市場監讀管理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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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睿、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