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烏魯木齊7月25日電 連日來,烏魯木齊市廣大干部群眾冒著高溫酷暑,萬眾一心,全力戰“疫”,但仍有極少數人不僅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甚至還出言不遜、辱罵辛勤工作的防疫工作人員,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據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通報:7月22日,醫務人員在沙依巴克區某小區對居民開展核酸檢測時,64歲的劉某某聲稱不舒服,拒不配合,並大聲辱罵核酸檢測工作人員,態度惡劣。
7月21日18時,家住水磨溝區的張某某沒有佩戴口罩在小區鍛煉身體,社區工作人員及志願者勸阻她佩戴口罩並立即回家。張某某卻認為自己鍛煉,若佩戴口罩就會呼吸不暢,並與社區干部和志願者發生爭吵,大聲辱罵工作人員。
上述兩人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自治區公安廳發布的《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公安機關依法對她們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再次提醒廣大市民,防控疫情,你我責無旁貸,每一位市民必須嚴格遵守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相關決定、命令。對不配合管理,妨礙、阻撓疫情防控工作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自治區公安廳發布《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新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懲處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有效維護社會秩序,2月10日,自治區公安廳發布《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通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一、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為。拒不執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發布的防控措施的﹔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的﹔拒不配合衛生防疫、醫療衛生機構、街道辦事處(片區管委會)、社區、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採取的體溫檢測、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二、拒不配合隔離措施的行為。從疫情重點地區或者內地返疆的人員,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觸的人員,不按規定主動登記報告,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的﹔拒絕執行相關檢測、居家隔離觀察、集中隔離觀察、隔離治療措施的。
三、暴力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侮辱、威脅、恐嚇、毆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的﹔故意毀壞醫務人員防護服、護目鏡、口罩相關防護裝備等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起哄鬧事、無事生非等擾亂醫療秩序的。
四、故意傳播疾病的行為。明知已經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已有發熱、咳嗽等疑似症狀,仍故意出入公共場所的﹔隱瞞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患病情況,仍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哄抬物價的行為。哄抬防疫藥品以及口罩、防護服、護目鏡、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價格的﹔哄抬糧、油、肉、蔬等民生商品價格的﹔大量囤貨,高價銷售以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六、制假售假的行為。制造、銷售假冒偽劣防疫藥品的﹔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口罩、防護服、護目鏡、消毒液等防控產品的﹔生產、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產品的。
七、造謠傳謠的行為。編造虛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謠言,謊報疫情的﹔編造虛假疫情防控措施,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明知是虛假信息,仍通過微信、短信、網絡等途徑故意傳播的。
八、利用疫情詐騙的行為。通過電話、短信、微信、微博、網絡平台等電信網絡途徑,以銷售疫情防控產品、募集捐贈物資、在線診斷等方式進行詐騙的。
九、出售販賣野生動物的行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十、其他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呼吁,廣大群眾積極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