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起新疆非現場交通違法可跨省異地處理

2020年07月03日19:01  來源:人民網-新疆頻道
 

媒體通氣會現場。李龍 攝

人民網烏魯木齊7月3日電(李龍)7月2日,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召開的媒體通氣會上獲悉,公安部發布了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已於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新疆作為第三批試點落實省份,在6月30日全面落實。

《程序規定》的修訂,以進一步規范執法、推進便民利民為立足點,重點對以下內容做了修訂。

一是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明確接受異地處理的,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協助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調查交通違法行為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發生地標准作出處罰決定。

“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無異議的,除了可以在發生地處理外,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門處理。”新疆交通警察總隊事故處理和秩序管理支隊秩序管理大隊副大隊長張端海說。

二是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的要求。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同時,借鑒民事訴訟案件辦理程序,增加了法律文書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

三是完善了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當事人經告知未主動接受處理的,通過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告知后,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未進行陳述申辯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送達被處罰人。

四是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程序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証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証據。

此外,本次修訂還規范了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的程序要求,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系浮動制度等內容。   

(責編:楊睿、馬亮)

熱點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