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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规范“6·18”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监管提示

2022年06月16日1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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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6·18”网络促销经营活动,指导平台企业加强管理,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结合职能职责,向平台企业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十二条监管提示。

一、开展“平台点亮”行动。指导和督促平台从依法依规亮证、亮照、亮规则、亮标识等方面进行内部自查和全面整改,认真开展电商“平台点亮”行动。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大对平台内经营者登记信息的审核和抽查力度,确保经营者主体信息真实有效,提醒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加强商品和服务审核。加大对违法违规营销行为的监管和处置力度,严格商品信息发布审核,加强对商家资质、产品展示和推广的管理,及时下架或删除违法违规产品链接。

三、规范网络促销行为。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引导平台内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规范有序开展促销活动。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对商品(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加强商品价格信息审查,严禁采取先涨价后降价的手段虚构优惠促销。严格履行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前对消费者的价格承诺,不得含糊标示或者故意淡化标示。

四、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依法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绝对化广告用语、违法宣传产品功效、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和违法广告代言等行为。

五、严格防范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商品质量管控。严格执行问题商品处置规则,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经营者及时采取禁限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源头把握好产品准入关,加强对商家资质、产品展示和推广的管理。不得因促销降低产品质量,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六、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督促本辖区网络餐饮交易经营者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七、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通过排除、限制竞争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等开展促销。禁止在经营活动中设定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禁止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限制、排斥其他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

八、妥善化解网络消费纠纷。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落实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产品“三包”、先行赔偿等规定。参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九、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主动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培训。

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牢把握安全生产是市场的生命线,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平台内经营者的安全培训教育,增强经营者的安全意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

十一、严格落实防疫管理措施。加强各环节全链条的防疫管理,做到促销期间不放松、不懈怠。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销售进口冷链食品、防疫用品等商品的经营者资质资格审核力度,对违法违规商品信息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十二、强化政企沟通协作。平台企业依法做好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报送工作,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平台自治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守法合规经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倡导理性消费,注意防疫安全,消费者如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向平台企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杨睿、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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