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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38项“首违不罚”清单来啦,请查收!

2022年04月09日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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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的《博州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办法》开始执行,对38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这是博州市场监管部门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采取的措施之一。

据了解,此次推出的“首违不罚”清单,共涵盖企业登记及备案管理、价格管理、产品包装或标识管理、商标管理等38种违法行为,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告法、商标法、电子商务法等21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博州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办法》还明确“不罚”不是简单地免于行政处罚,而是要求监管执法人员通过提示、警示、告诫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乔龙巴特说:“博州市场监管局将对此次公布的‘首违不罚’清单事项持续进行跟踪,定期组织研讨评估,根据实施效果以及法律法规调整情况,不断拓展‘首违不罚’清单的覆盖领域,将更多的免罚事项明确下来、公布出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助力博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容错并不等于免责,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适用 “首违不罚”。对涉及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博州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 “四个最严”的要求,坚决依法予以查处。(邹小梅 张勇)

博州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

1、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2、经营者从事无照经营的;

3、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4、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5、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6、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7、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

8、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的;

10、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正确履行广告审查义务的;

1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12、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13、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

14、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方式的;

15、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16、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

17、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的;

18、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19、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20、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依法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以及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21、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

22、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23、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签订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备案及存查的;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

24、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25、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26、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2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的;

28、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29、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30、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3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32、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不全的;

33、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

34、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

35、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

36、农业机械销售者未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

37、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经营活动的;

38、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来源:新疆市场监管

(责编:李欣洋、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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