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起新疆非现场交通违法可跨省异地处理

2020年07月03日19:01  来源:人民网-新疆频道
 

媒体通气会现场。李龙 摄

人民网乌鲁木齐7月3日电(李龙)7月2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获悉,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新疆作为第三批试点落实省份,在6月30日全面落实。

《程序规定》的修订,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重点对以下内容做了修订。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协助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发生地处理外,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新疆交通警察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张端海说。

二是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的要求。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同时,借鉴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增加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三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当事人经告知未主动接受处理的,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送达被处罚人。

四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程序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此外,本次修订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责编:杨睿、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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