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7起“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为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加强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现公布7起典型案例,警示各类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1.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线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2025年4月9日,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某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车间内有胶丝机、成缆机、收线机等机器设备共23台和1台直流电阻检测仪,车间存放有交联聚乙烯绝缘料、填充绳、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料等电线电缆生产原料;库存待售成品电线电缆,货值金额共计34.8816万元。经对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涉案货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2.呼图壁县某塑料厂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食品专用塑料袋案
2025年1月3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对呼图壁县某塑料厂进行监督检查。该厂正在生产中,生产车间堆放有4种不同规格食品卫生专用塑料袋,合计4360千克。经营者现场未能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违法生产食品卫生专用塑料袋,先后向7名经销商销售不同规格的食品卫生专用袋、食品专用袋和食品包装袋等产品,货值金额6.586万元,违法所得999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袋4360千克和违法所得9996元,并处罚款7.81万元。
3.墨玉县某电动车行销售未及时变更电动自行车认证证书案
2025年2月17日,墨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电动车行在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铭牌上标注了“CCC”强制性认证标识,但后灯、车筐、后减震与产品合格证上的简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共购进3台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截至案发之日,尚未售出。经委托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鉴定,3台涉案电动自行车均为该中心获证合格产品。经比对备案产品资料,发现涉案电动自行车后灯、车筐、后减震安装位置、鞍座下方的塑件等发生了变更,与认证备案产品不一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墨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0.7万元。
4.阿克苏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月13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7月7日,在某购物平台网店销售两款肉苁蓉产品,网店宣传页内宣称肉苁蓉产品具备“补阳肾、益精血、润肠通便”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功效的合法证明证据,制作相关宣传内容的广告费用为211.9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23.8元。
5.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某煤销售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1月26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煤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用于贸易结算电子汽车衡传感器与数字式称重显示器的连接数据线上,另行连接了一根外接数据线,从店员刘某处查获外接数据线配备的遥控器一个。经现场核查,该煤销售店通过遥控器控制电子汽车衡,破坏电子汽车衡准确度进行增重作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作弊器具,并处罚款5000元。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将该店负责人王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巩留县某女装店网售商品未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案
2025年3月17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线索,消费者反映在巩留县某女装店网购服装,因尺码不合适,商家拒绝换货或者退款。经查,消费者于2025年3月2日通过抖音平台在某女装店网购一套服装,消费者于2025年3月8日收到衣服后发现衣服尺码较小,要求换货,并于当日将衣服寄回商家。同年3月17日,消费者向当事人询问换货情况,当事人称没有适合消费者的尺码,消费者要求退款,当事人称消费者购买的是特价商品,不予退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20元。
7.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5年2月21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反映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经查,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与克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期间出具了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厂界噪声、废水检测报告。当事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在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等环节均不符合检测规程要求,检测数据与真实数据有偏差,导致检验检测报告的数据、结果存在错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通报批评,并处罚款3万元。
来源:新疆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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