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推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强化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持续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现公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监管工作中依法查处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库尔勒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10月21日,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愿景·东岭国际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小区从事经营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但对该小区的熙园北门236栋商铺前和悦园269栋后方的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场所,充电费用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示电动自行车收费的行为。当事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1月18日,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阿克苏市某电子科技中心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11月23日,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克苏市翡翠城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阿克苏市某电子科技中心存在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的行为。当事人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示电动自行车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2月7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35.07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克州阿图什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4年10月29日,克州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图什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阿图什市某充电桩公司销售电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阿图什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充电桩公司销售电费0.46元/千瓦时,多收0.07元/千瓦时,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7月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共计多收电费1306.9元。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多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25年2月6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613.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哈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11月20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丽景汇美小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未落实价费分离要求等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3月11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高昌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9月18日,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交的案件线索,对高昌区西环北路福星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入口左侧设有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充电区域入口处及整个充电区域没有设立充电收费公示牌,也未在物业办公区进行收费公示。当事人在经营中未公示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0月12日,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吐鲁番市托克逊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9月13日,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托克逊县滨河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托克逊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0月24日,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和田地区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9月6日,和田地区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洛浦县安居小区、民乐小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0月18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9.89元,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新疆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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