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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疗保障局通报4起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案例

2024年10月23日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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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部分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保障管理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切身利益,依法依规应予以严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现将4起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克拉玛依市医保局接到反映,在审核异地医疗票据时发现克拉玛依市参保退休人员谭某,长期居住在安徽,存在利用假医疗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问题。经过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发出案件协查函,同时调阅当事人的报销凭证等进行核查。发现被告人谭某于201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在安徽省舒城县中医院、安徽济民肿瘤医院、合肥经开普仁外科医院、合肥市滨湖医院治疗完毕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购买伪造、变造报销凭证的方式,达到提高报销数额的目的共计27次,骗取医保基金共计42.6万元。克拉玛依市医疗保障局将核查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追回骗取医保基金42.6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接到群众反映,乌鲁木齐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情况。经实地核查,该中心眼科主任刘某,通过诱导、引诱参保人员,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角膜塑形镜,通过虚构诊疗项目的方式套刷门诊统筹费用结算,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共骗取医保基金20.68万元。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将核查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追回损失的医保基金20.68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例三

阜康市医疗保障局接到群众反映,参保人员秦某存在倒卖药品牟利的情况。经实地核查,秦某于2018年虚假办理糖尿病慢性病门诊待遇,在2018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自己和其他2名参保人员享受慢性病待遇的机会,套刷、转卖药品骗取医保基金3.69万元,牟利2.46万元。阜康市医疗保障局依据相关规定终止秦某糖尿病慢性病门诊待遇资格,追回违规骗取医保基金3.69万元。阜康市医疗保障局将核查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阜康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案例四

于田县医疗保障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于田县先拜巴扎镇卫生院存在挂床住院的情况。经实地核查,该院有52名本院工作人员一年内发生住院结算63次,且在住院期间考勤全部为全勤,未有请假、病假等记录,存在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挂床住院的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3万元。于田县医疗保障局依据《和田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对于田县先拜巴扎镇卫生院作出追回医保基金8.3万元,处违约金2.5万元,同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经纪委监委调查,对该院院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来源: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责编:陈新辉、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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