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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市场监管局公布部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4年04月18日1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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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聚焦民生重点领域,加强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

为大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公平竞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阿克苏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阿克苏某养生保健馆以举办阿胶产品展销会为名,组织聚集老年人消费者,通过宣传讲座、播放视频等方式,宣传其销售的阿源牌阿胶块可以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但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具有治疗功效的证明材料,构成虚假宣传,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0元罚款。

博乐市乌图布拉格供销合作社精河县某营业部虚假宣传案

博乐市乌图布拉格供销合作社精河县某营业部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一批“翠冠”牌海藻优根型有机水溶肥料,标识标签上标明技术指标与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和企业标准上核定主要技术指标不相符,具有明显技术指标数值优势,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

阜康市某食品销售店虚假宣传案

阜康市某食品销售店为推销蒙牛系列羊奶粉产品,通过组织老年人听课、一对一、免费送礼品、“一元秒杀活动”等方式,宣传蒙牛系列羊奶粉具有调血糖、治疗胃病、治疗虚劳羸瘦、寒冷虚乏、心痛等症,辅助治疗肺气不足、消渴(糖尿病)等症,但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具有治疗功效的证明材料,构成虚假宣传,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40000元罚款。

吐鲁番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吐鲁番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达到商品房销售的目的,向购房者宣传并承诺“购买某建设项目小高层一楼商品房的业主有附带后院专有使用权”,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其宣传具有专有使用全区域实际属于公共绿地,且商品房买买合同中未约定相关区域专用使用条款,构成虚假宣传,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幼儿园仿冒混淆案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幼儿园在幼儿园家长等候区悬挂“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检测中心,3-6岁中国儿童动作发展指标体系与工具研制课题组,试验基地,贝体体育,卓跃儿童运动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足球特色幼儿园,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财政厅”牌匾,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构成仿冒混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的罚款。

乌鲁木齐某商贸有限公司仿冒混淆案

乌鲁木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新疆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半干米粉标签上标注“委托方:乌鲁木齐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商:桂林全州县康乐粉业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但未与桂林全州县某粉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构成仿冒混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没收7袋半干米粉,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乌鲁木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电话和微信的方式向学生家长宣称其“具有八一中学有择校考试经营业务,八一中学要通过数学、语文的两门考试,进行择校考评”,并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组织所谓的“乌鲁木齐八一中学”小学升初中的数学、语文择校考试。但乌鲁木齐八一中学证实,从未与任何培训机构和学校联合参办过择校考试,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50000元罚款。

乌苏市某调料水产粮油店仿冒混淆案

乌苏市某调料水产粮油店销售的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吻化出品苹果果汁饮料”外包装与“惠尔康红苹果果汁饮料”系列商标、外包装高度相似,引起购买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仿冒混淆,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果汁饮料63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新疆市场监管

(责编:李龙、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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