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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不让老人和儿童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

2024年04月18日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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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不正当竞争的仿冒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频繁出现,这些行为不仅违背法律准则,还对社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虚假宣传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夸大产品或服务效果,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购买决定。违法实施手段有编造虚假信息、夸大产品功能和隐瞒产品缺陷、冒用他人知识产权等。

例如:阿克苏某养生保健馆组织聚集老年人消费者,举办阿胶产品展销会,以宣传讲座和播放视频方式宣传其销售的阿源牌阿胶块可以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宣传其“长期服用阿胶可以让慢性疾病彻底消除,延年益寿”,“东阿阿胶是中国八千余种中药中唯一一味阴阳双补,又止血又没有任何副作用的滋补佳品”,“一药多病,延年益寿”,“阿胶它有抑制肿瘤细胞”等内容。但经依法查处后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产品的疾病治疗功效和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治疗疾病的效果,均属通过虚假宣传,诱骗众多老人上当受骗,许多老人信以为真,花费大量金钱购买,服用后却未见任何效果。

例如:博乐市乌图布拉格供销合作社精河县某营业部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一批“翠冠”牌海藻优根型有机水溶肥料,标识标签上标明技术指标与肥料登记证核定的执行标准技术指标不相符,为了降低成本,编造标签信息虚假宣传了肥料产品的养分含量,造成农民消费者造成误认,农民一旦用上了此种产品,对农作物不仅达不到需要的效果,很可能需要重新补充肥料进行补救,增加成本或错失最佳施肥期,都将造成巨大损失。

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决策,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对诚实守信的经营者造成不公平待遇,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属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混淆仿冒行为其主观目的是通过仿效他人的产品、包装、标识等,迷惑消费者,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的违法实施手段包括仿造知名品牌的名称、标识或包装,以及运用近似的商标、商号或域名。使消费者混淆,特别是针对老人和儿童的辨识度不够,容易成为最终受害者。

例如: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幼儿园在幼儿园家长等候区的显著位置悬挂“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检测中心,3-6岁中国儿童动作发展指标体系与工具研制课题组,试验基地,贝体体育,卓跃儿童运动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足球特色幼儿园,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财政厅”牌匾。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授予“试验基地”证明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足球特色幼儿园,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财政厅”牌匾,但上述内容均为自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属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例如:乌苏市某调料水产粮油店销售的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吻化出品苹果果汁饮料”外包装与“惠尔康红苹果果汁饮料”系列商标、外包装高度相似,引起购买者的混淆和误认。商标近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品牌形象,引发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信任,抑制创新,侵犯知识产权,造成市场混乱,阻碍行业发展,导致经济损失。

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严重损害了正当经营者之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之正常秩序,侵犯消费者之知情权,误导其消费决策,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背离诚实信用之原则,对公平竞争之环境造成破坏。属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此外,还有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伤害。比如:通过电话和微信的方式向学生家长宣称“具有八一中学有择校考试经营业务,八一中学要通过数学、语文的两门考试,进行择校考评”。并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组织所谓的“乌鲁木齐八一中学”小学升初中的数学、语文择校考试。经证实,学校从未与任何培训机构和学校联合参办过择校考试;以及向购房者宣传并承诺“购买某建设项目小高层一楼商品房的业主有附带后院专有使用权”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其宣传具有专有使用全区域实际属于公共绿地,且商品房买买合同中未约定相关区域专用使用条款等。导致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质量和信誉产生怀疑,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上述案例充分说明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对消费者及企业容易造成伤害,更容易对老人和儿童造成的严重危害。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的积极作为具有重要意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增强公众对市场的信心,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是我们每个人也都应该增强的法律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我们共同抵制。

来源:新疆市场监管

(责编:李龙、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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