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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商标专利侵权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02日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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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围绕案件查办重点,紧盯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等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发力,查办了一批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肥案

2023年2月28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供货商乌鲁木齐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3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哈密市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化肥情况依法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店内有待售的“海法钾宝”以色列原装进口复合肥11袋(规格为25KG),同时发现当事人另有257袋“海法钾宝”复合肥存放于库房内,产品正面包装上印有“MULTI-NPK”商标,产品背面包装印有“HAIFA®MULTI-NPK”商标。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从乌鲁木齐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海法钾宝”以色列原装进口复合肥10吨,货款合计10.5万元,签有购销合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购进票据等资料,至被查处,上述复合肥尚有268袋未售出。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公司进货台账,显示上述进口复合肥是从乌鲁木齐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经依法委托注册商标持有人对涉案复合肥进行鉴别,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海法钾宝”以色列原装进口复合肥不是权利人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化肥涉及农业生产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假冒伪劣化肥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有可能导致庄稼减产,更严重的会破坏耕地土壤、污染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农资产品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及农民切身利益。

昌吉州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3年3月3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9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线索,依法对昌吉市某商行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经查,昌吉市某商行负责人于2018年3月至8月期间,从包某(因生产销售假酒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处以160元/件的价格购进伊力小老窖65件,销售价格为450元/件;以160元/件的价格购进伊力大老窖20件,销售价格为480元/件;以260元/件的价格购进伊力特领航者5件,销售价格为480元/件;以270元/件的价格购进伊力特“1988”5件,销售价格为540元/件;以600元或800元/件的价格购进五粮液10件,销售价格为3600元/件;共计105件。其中30件伊力小老窖和5件五粮液,用于自己家里办酒席使用,其余70件摆放在店内销售完毕,违法经营额为4.845万元。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上述商品均不是商标权利人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谋取利益,在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平均价、涉案商品有可能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下,仍继续购进并销售,这种行为造成山寨酒水的横行,破坏了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健康发展。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3年5月23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烟酒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地理标志产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对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某烟酒行依法进行核查。经查,2021年8月13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在水磨沟区南湖南路某烟酒行依法查扣五粮液白酒54瓶;洋河海之蓝白酒14瓶;洋河天之蓝白酒21瓶;洋河梦之蓝白酒2瓶;汾酒30年份18瓶、汾酒20年份14瓶;国窖1573白酒15瓶;52度飞天茅台22瓶;伊力牌小老窖150瓶等。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均不是商标权利人公司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某烟酒行售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加损害了企业形象,是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执法人员在收到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后,立即协同展开调查,做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服装店销售侵犯知名品牌“FENDI”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23年4月28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山区解放南路某服装店销售侵犯知名品牌“FENDI”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商标权利人委托人的举报,对位于天山区解放南路的某服装店和天山区解放南路国际大巴扎某服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FENDI”牌服装,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服装的进货凭证和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书等相关资料。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5日从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新中国服装城一楼D50档的“Queen Model”店铺,以265元/套(1件卫衣+1条卫裤+1件马甲=1套)的价格购进了4种颜色、共212套(636件)使用带有“FENDI”logo的布料制成的服装,并于当日将这些服装分别运到自己经营的“天山区解放南路某服装店”和“天山区国际大巴扎某服装店”以38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106套(318件),违法经营额4.02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FENDI”所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它代表着唯一性、质量和信誉。商标不仅是商品的标识,也是品牌声誉的象征。然而,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十分普遍,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化肥案

2023年5月4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3万元,并处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黄腐酸硫基氮素肥、掺混氮肥、脲铵氮肥等三种化肥外包装上印有“络合靓钛专利配方ZL201610715940.8”字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初步查询,该专利的法律状态为“2022年2月15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经查,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起先后三次从新疆某化肥厂购进黄腐酸硫基氮素肥、掺混氮肥、脲铵氮肥等三种假冒专利“络合靓钛专利配方ZL201610715940.8”的化肥共94吨,货值金额17.5万元,其中脲铵氮肥41吨为当事人委托他人加工,包装袋图样为其自行设计,并在经营过程中向顾客谎称上述化肥均取得专利。至被查处,已销往周边县(市)和乡镇76吨,累计销售金额15.86万元,获利1.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化肥的行为是伪造假冒专利号提高产品销量的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专利持有人合法权利,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压实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了农资市场的合法、公平、公正。

伊犁州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3年2月28日,伊犁州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地理标志产品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销毁侵权白酒77瓶、罚款5.507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5日,伊犁州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奎屯市公安局案件移送。经查,当事人以每件2000元(每瓶约333元)低价购买茅台飞天酒,再以每件15600元(每瓶2600元)高价出售。执法人员查获茅台飞天酒33瓶、“伊力”小老窖2件、国窖1573白酒1件、天之蓝2件、五粮液1件,均为非正规渠道购进,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上述商品均不是商标权利人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伊犁州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一个企业作为商标注册者拥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企业不能侵犯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必然要求,也保护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灯饰经销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1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灯饰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连体坐便器62台、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线索,依法对某灯饰经销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62台外包装上印有“东鹏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监制”的连体坐便器。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从他人手中购进65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登塘工业区生产的连体坐便器,共九种型号,进价均为310元/台,当日销售3台,售价为420元/台,涉案金额20480元。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鉴别,62台连体坐便器均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服务来源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诚信经营。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亦要注意甄别商品、服务来源,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和宣传,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电设备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1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机电设备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电线55卷、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9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购进标有“TBEAT特变电工”注册商标的三种电线150卷,2022年7月22日销售给某商铺85卷,该商铺又将该批电线转售某装饰公司46卷。2022年8月2日某装饰公司发现该批电线与其曾使用的“TBEAT特变电工”电线包装有区别,遂向特变电工新疆线缆厂举报,同时将46卷电线退回某商铺,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及退回电线共55卷,涉案金额9414元。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特变电工新疆线缆厂辨认,该批电线不是特变电工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要增强守法意识,销售假冒商品,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正常经济秩序,还侵犯了商标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守住合法经营底线。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识别商标仅仅从商标注册与否是不够的,还要审查其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看商标旁边有无注册标记。

喀什地区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侵犯“TOSHIBA”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案

2023年6月1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侵犯“TOSHIBA”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8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TOSHIBA”字样待售的23种机油共2052桶,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上海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辨认鉴别意见,认定上述商品不是商标权利人公司生产。经查,当事人与“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微信联系,分别于2022年3月10日、3月17日、4月27日先后三次购进标有“TOSHIBA”字样的23种机油共2208桶。至被执法人员查处,已售出标有“TOSHIBA”的机油156桶,销售额4070元,剩余2052桶尚未出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一直是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常见问题,也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侵权形态,严厉打击妄图打法律“擦边球”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吐鲁番市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汽车修理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案

2023年6月7日,吐鲁番市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汽车修理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线索,依法对某汽车修理厂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的违法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从鄯善县某汽车维修中心购进了美孚牌变速箱油、嘉实多极护机油、嘉实多磁护机油共计76桶,购进以上产品不能提供其进货票据及供货方的准确信息,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等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上述“美孚”牌变速箱油、“嘉实多”极护机油、“嘉实多”磁护机油均不是商标权利人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打击侵权假冒违法活动中实现跨部门协作,有利于多维度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堵塞违法分子可钻漏洞。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实现线索证据信息互补,对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克州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2023年6月20日,克州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法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未注册的“白泉”商标标注为®,在其生产的“白泉”高效洗洁精上使用,原注册的商标为“白日开题”,在使用过程中,商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至4月,在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标贴使用于生产销售的洗洁精等产品共计242桶、洗衣液共计2195桶,洗衣粉共计609袋,货值金额69187元。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代表注册商标符号,表明所使用的商标已经在商标部门核准注册,当商家在未注册成功或未申请注册时,在其产品、包装、宣传单、牌匾上使用®标识是违法行为。

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3年1月16日,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地理标志产品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白酒8瓶、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1日,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有标注“国窖1573”“五粮液”等白酒。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国窖1573”“五粮液”白酒的进货凭证和供货人等相关信息,现场查获8瓶涉嫌侵权白酒,涉案金额11792元,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上述商品均不是商标权利人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从本案当中,我们能够发现侵权假冒商品问题依然存在,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仍旧存在于市场,这就对监管部门及广大执法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需要时刻保持警醒,增加自身硬实力,净化优化市场消费环境,给消费者以安全、踏实的消费信心与良好的消费体验。

来源:新疆市场监管

(责编:李龙、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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