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燃气具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行为是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重点任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部分燃气灶具类违法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伊犁州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建材经销部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案
2023年4 月21 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建材经销部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7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某建材经销部销售的燃气灶具无3C认证标识及认证证书,当事人销售商品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经查,2022年11月7日,当事人于广东中山市购进家用燃气灶具20台,购进价格为88元/台,共1760元,销售5台,剩余15台,销售价格120元/台,每台利润32元,共获取利润160元。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五交化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4月27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五交化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燃气灶具7台,罚款12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9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某五交化商店销售的初心好太太牌4台单灶、1台双灶燃气灶具,2台广东广樱双灶燃气灶具,没有生产日期和熄火自动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从乌鲁木齐市购进4台初心好太太牌单灶燃气灶具,型号JZY-58A,购进价格是45元/台,销售价格是60元/台;1台初心好太太牌双灶燃气灶具,型号天然气120牛角,购进价格是185元/台,销售价格是200元/台;2台广东广樱牌双灶燃气灶具,型号JZY-A,购进价格是185元,销售价格是200元/台。上述燃气灶具没有生产日期和熄火自动保护装置。截至案发,尚未售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博州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5月23 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燃气灶具13台,罚款199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3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待销售的13台家用燃气灶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6410-2020)。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从乌鲁木齐市以每台80元的价格购进“欧派”牌燃气灶(型号:JZY,执行标准:GB16410-2007)5台;以每台65元的价格购进“欧派”牌燃气灶(型号:202,执行标准:GB16410-2007)3台;以每台80元的价格购进“欧派”牌燃气灶(型号:LQ-005,执行标准:GB16410-2007)1台;以每台80元的价格购进“欧派”牌燃气灶(型号:OP-202,执行标准:GB16410-2007)1台;以每台80元的价格购进“欧派”牌燃气灶(型号:JZT,执行标准:GB16410-2007)3台。当事人待售的上述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不符合燃气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GB16410-2020,且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百货商店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9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百货商店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燃气灶具13台、罚款137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7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百货商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待售标注“某电器有限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和“执行标准:GB16410-2007”的13台家用燃气灶具,灶具炉头上均装有感应探针,但“探针”下并没有连接电磁阀。经涉案燃气灶标注的企业辨认和涉案燃气灶标注的厂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证明涉案燃气灶具中5台属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经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证明涉案燃气灶具中8台燃气灶具属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经查实,当事人待售的上述13台家用燃气灶具中,5台属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8台燃气灶经检验属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和田地区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物燃料销售店销售无生产日期和警示标志说明商用轻质白油为燃料的厨具灶产品案
2023年7月24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生物燃料销售店销售无生产日期和警示标志说明商用轻质白油为燃料的厨具灶产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违法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3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燃料销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无生产日期和警示标志说明商用轻质白油为燃料的厨具灶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购进一批商用轻质白油为燃料的厨具灶1-规格为180cm*90cm厨具灶5台,已销售4台,待售1台;2-规格为200cm*100cm厨具灶5台已销售5台。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和警示标志说明商用轻质白油为燃料的厨具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伊犁州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建材陶瓷卫浴经营店冒用认证标志的燃气灶具和热水器案
2023年8月17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建材陶瓷卫浴经营店冒用认证标志的燃气灶具和热水器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冒用认证标志OPAICN品牌燃气灶具1台、金牌厨电智能数码恒温热水器2台,并罚款98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5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陶瓷卫浴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1台OPAICN品牌燃气灶具、2台金牌厨电智能数码恒温热水器虽印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CCC”标识),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有效的认证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OPAICN品牌燃气灶具,销售价85元/台,金牌厨电智能数码恒温热水器,销售价450元/台。货值金额共计985元。其行为已构成经营冒用认证标志的燃气灶具和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伊犁州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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