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紧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优化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伊犁州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具案
2023年5月29日,伊犁州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具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违法物品,没收违法燃气灶具6台、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192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某厨具店销售两种型号的燃气灶具均无双针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奎屯某厨具店于2022年4月6日从上门推销的人手中购进广东广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ZY-68A的家用燃气灶具5台,型号为JZY-58A的家用燃气灶具5台,摆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其中产品型号为JZY-68A标价每台85元、JZY-58A标价每台95元。至2023年3月7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该厨具店以每台65元的价格销售了上述两种型号的燃气灶具各2台,店内还有6台待销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所检项目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不符合GB 16410-2007标准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标准的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洁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12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洁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违法物品、没收违法燃气灶具2台、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9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洁具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家用燃气灶(执行标准:GB16410-2007)双灶2台,未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有“CCC”标志。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燃气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燃气灶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07标准规定,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哈市市监检鉴结〔2023〕10号)及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签收,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燃气灶具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从乌鲁木齐华凌市场购进共2台燃气灶具(双灶),每台进价80元、销价100元,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标准的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巴州轮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轮台县某餐具总汇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标注认证标志的燃气灶案
2023年8月18日,巴州轮台县市场监管局对轮台县某餐具总汇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标注认证标志的燃气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5日,轮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轮台县某餐具总汇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有现存待售的一台阿力山牌燃气灶(产品型号DZY-21,燃料为液化气,燃气压力2800Pa),产品未标识标注厂名、厂址、产品执行标准和CCC认证标志。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燃气灶产品的产品合格证,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从乌鲁木齐某市场共购进了3台,已售出2台,进货价85元/台,销售价120元/台。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共计70元。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标注认证标志的燃气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二次违法,巴州轮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加重行政处罚。
四、塔城地区托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房电器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调压器案
2023年8月2日,塔城地区托里县市场监管局对托里县某厨房电器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调压器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违法产品、没收违法调压器4个、罚款2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3日,托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厨房电器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内销售的帅威牌调压器具有可调节功能但无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托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
五、喀什地区巴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4月25日,喀什地区巴楚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有关燃气灶具、没收违法燃气灶具11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7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厨具商行销售的11台燃气双灶没有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有效的产品附件清单、合格证、保修单、安装使用说明资料等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从内地购进以上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由于时间较长,无法提供当时进货单据,也不能记起进货数量及价格,当事人以200元每台的价格计划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标准的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巴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和田地区洛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服务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和调压器案
2023年7月21日,和田地区洛浦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器服务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和调压器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燃气灶1台和调压器40个、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2624 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3日,洛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器服务中心燃气灶具进行检查时发现1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和40个壳体上未标注制造厂名称、型号、生产日期及燃气流动方向,合格证上没有生产日期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经过微信联系推销燃气灶具的人,协商价格从乌鲁木齐进货。每一台95元价格进货10台,其中每一台110元的价格销售了9台共990元,货值金额1085元,获得利润为135元。2023年6月25日从来店里推销的人员进货,以每一个12元的价格进了45个,其中每个调压器以15元的价格已销售了5个、货值金额555元、获得利润为15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和调压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七、和田地区洛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房浴室设备销售店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燃气灶案
2023年7月26日,和田地区洛浦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厨房浴室设备销售店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燃气灶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4台燃气灶、罚款54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6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洛浦县洛浦镇漂美厨房浴室设备销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4台无熄火保护装置、未标注制造厂名称、型号、无生产日期、无安全使用年限的家用燃气灶。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和田市玉都批发市场单灶每一台65元价格进货2台,双灶以每台115元价格进货2台,没有索要发票和产品质量有关资质证明,截止被检查未出售,未提供进货发票,货值金额36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和调压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20日,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违法物品、没收违法燃气灶具2台、违法所得112元、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3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五金门市部开展燃气灶具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门市部销售的2台家用燃气具单眼灶无熄火保护装置,存在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家用燃气具单眼灶10台,已销售8台,进货价36元/台,销售价50元/台,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112元。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哈巴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九、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5日,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违法物品、没收违法燃气灶具26台、违法所得32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1日,吉木乃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库房内发现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26台。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共两款,第一款家用燃气灶具购进8台,进货价为58元每台件,销售价为80元每台件;第二款家用燃气灶具购进20台,进货价为138元每台件,销售价为160元每台件,已销售2台。上述家用燃气灶具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未提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该案涉案金额共计416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吉木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商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9月23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器商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燃气用具连接软管1根5米、没收违法所得247.5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0日,白碱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白碱滩区某电器商行销售的标称聚福鑫的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型号规格:φ9mm)进行产品质量抽检。2022年7月25日,该局收到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被抽检单位的检验报告,显示抽检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对某电器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其店内剩余上述同一批次燃气用具连接软管1根5米在货架上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从乌鲁木齐以125元/盘(2.5元/米)购进1盘(50米/盘)标称聚福鑫(型号规格φ9mm)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燃气用具连接软管,无进货票据,随后在店内以8元/米进行销售。截至2022年7月25日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上述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已售出45米,销售价为8元/米。其货值共计400元,获得违法所得247.5元。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白碱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新疆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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