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6日起提高企业上市补助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力度,新疆将于6月26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高企业上市过程各环节奖励和补助标准,这将进一步激发企业上市的积极性。
本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是在2017年5月30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完成的。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补助、服务机构奖励和工作经费三个方面。
在企业补助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向新疆证监局申请首发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较之前增加30万元。
针对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的新情况,《管理办法》增加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辅导的有关补助规定。《管理办法》指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向新疆证监局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辅导备案,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完成新疆证监局辅导验收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凭同意受理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较之前增加50万元。
企业向境外交易场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凭中国证监会和境外交易场所首发上市核准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较之前增加100万元。
已在境内完成首发上市企业赴境外首发上市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不再享受境外首发上市补助。已在境外完成首发上市企业赴境内首发上市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不再享受境内首发上市补助。
企业成功在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或通过挂牌同时定向增发方式实现创新层挂牌,凭同意挂牌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在股转系统摘牌后重新申请挂牌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挂牌补助。
较修订之前,《管理办法》删除了企业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转板至股转系统的相关补助规定。(王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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