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交了,房子没了?看看法官怎么判
买房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件大事,对于来自阿图什市的刘青来说也是。她在交付购房定金后,预购的房子却被销售给了他人,甚至连定金也不退还,无法接受如此结果的她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法官会怎么判?我们一起去看看!
2020年7月初,新疆某房产公司的销售经理李康通过微信认识了客户刘青。李康通过微信聊天向刘青推荐了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某地开发的商品住宅。在了解情况后,刘青计划订购楼房1套,并选好了房号。
7月10日,刘青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康转账10000元购房定金,双方约定,刘青需要在一个月内去现场看房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7月17日,受到疫情的影响,刘青未按约定时间到房产公司签约交房款。
9月3日至9月7日,公司将刘青预定的楼房销售给了他人,刘青得知后表示,受疫情影响,房产公司的这种做法可以理解。但当她要求退还定金时,公司以其违约为由拒绝退定金。多次沟通无果后,刘青将房产公司诉至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达成了楼房买卖意向,原告交付了定金,双方确实明确约定了签约时间。但本案中,原告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去被告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于疫情防控城市管理,导致原告无法前往被告处签订合同,原告未能签约属不可抗力造成,原告的违约行为可以免责。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的定金主张成立,但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因原告违约在先,不适用定金法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原告刘青购房定金10000元,驳回原告刘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法官钟家彬提醒,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设计的初衷,是弥补适用违约责任的刚性,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但要注意,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若主张超过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则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如果遇到因疫情影响产生的矛盾,当事双方应互相理解,及时进行沟通,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实在协调不了的,再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明法析理,并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李羚蔚 袁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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