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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7月15日起实施 无牌上路将处罚

2021年07月14日22:25 | 来源:人民网-新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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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通气会现场。吉布吉玛摄

人民网乌鲁木齐7月14日电 (吉布吉玛 李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材料。”这是7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7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媒体通气会,会上指出,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起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日益成为新疆基层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但由于生产销售环节缺乏有效监管,登记注册制度落实不全面,部分销售商误导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据不完全统计,新疆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为400万辆,其中超标电动自行车占比为50%。

办法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管理方式、生产、停放、充电、通行、保险、报废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对生产、销售、维修、通行以及停放等全链条、各环节统筹考虑、全面规范,推动形成闭环管理。规定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办法除了确定具体登记流程、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开展安全教育外,还将推行代办登记和带牌销售等便民措施。另外,对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并且已经办理临时注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过渡期管理。

同时,明确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驾驶未取得号牌、电子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及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的相关文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为15元;行驶证实行电子化,不需缴纳费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企业的,免收号牌工本费。

为方便群众办理,相关部门制定了便民措施,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邮政所、保险网点以及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地,设立登记代办点,推行带牌销售等。

自治区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支队车辆管理大队大队长刘旭琛说:“办法实施后,如有电动自行车没有取得牌照,仍上路行驶,将予以查处。我们还将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力争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做到更好,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责编:李龙、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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