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2020年07月04日12:25  来源:新疆日报
 
原标题:我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6月29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着力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助力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敢创业。

据自治区人社厅失业保险处处长闫科明介绍,新疆简化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流程,放宽申领期限,减少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无需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同时,新疆加速线上申领办理,失业人员可下载“新疆智慧人社”手机APP,足不出户即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

《通知》明确,将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2020年1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2020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计发;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2020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截至2020年底,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李春霞)  

(责编:萨妮娅、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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