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市场监管部门对疫情防治发出提醒告诫 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2020年01月25日13:18  来源:人民网-新疆频道
 

人民网乌鲁木齐1月25日电(记者 韩婷)近期,部分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相关的口罩等商品出现短缺及涨价等现象,新疆市场监管部门向全疆各药品和医疗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检查、巡查和提醒告诫,对价格违法问题依法及时从严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重点商品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现对全区各药品和医疗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八、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欢迎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积极拔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责编:萨妮娅、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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