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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市場監管局公布5起餐飲環節重點食品典型案例

2026年08月07日1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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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餐飲服務面制品風險專項治理,緊盯黃面、涼皮等群眾高頻消費小吃食品安全隱患,聚焦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突出違法行為,近期,新疆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日常巡查、抽樣檢驗、靶向排查相結合的方式,排查發現部分餐飲經營主體在加工制作黃面、涼皮過程中,存在違法添加檸檬黃等食品添加劑,擾亂食品安全經營秩序的行為。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導作用,現公布5起餐飲環節重點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阿圖什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涼皮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2026年1月25日,阿圖什市市場監管局對某涼皮店經營的黃面進行監督抽檢,結果顯示該店銷售的黃面檸檬黃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阿圖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布爾津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鮮面坊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2026年2月6日,布爾津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某涼皮店銷售的純黃面的監督抽檢報告,結果顯示該店銷售的黃面檸檬黃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要求。經查,該店所售黃面均從某鮮面坊購進,該鮮面坊在制作手工黃面過程中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檸檬黃改變食品色澤。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布爾津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關於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昌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涼面烤肉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2026年3月26日,昌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涼面烤肉店經營的黃面進行監督抽檢,結果顯示該店銷售的黃面檸檬黃檢測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昌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庫車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飯店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2026年3月30日,庫車市市場監管局對某飯店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黃面進行監督抽檢,結果顯示該店銷售的黃面檸檬黃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庫車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塔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涼皮店未取得食品經營登記証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案

2026年4月15日,塔城市市場監管局對某涼皮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食品經營登記証有效期屆滿未延續,仍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使用盛裝農業肥料的容器盛裝食品原料/食品﹔現場無法提供食品原料星昌源旋味薯塔供貨方許可証、產品合格証明文件、票據等相關憑証。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的規定,塔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限期7個工作日補辦小餐飲店登記証,並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提醒消費者:外出就餐選擇証照齊全、環境整潔、信譽度高的餐飲單位,主動索取並保留消費憑証﹔購買食品時注意查看標簽標識,不購買“三無”產品,發現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同時,廣大餐飲服務經營者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原料採購查驗、加工制作過程控制及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堅決杜絕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誠信經營,自覺維護良好的餐飲市場秩序,共同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來源:新疆市場監管

(責編:李龍、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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