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實施細則出台
為規范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構建全區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體系,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數字化發展局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共數據資源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集合。自治區數據資源和政務服務中心作為自治區本級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自治區本級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
自治區數字化發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自治區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系統將與國家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台實現對接,進一步強化登記機構備案管理,各地州市登記機構能夠依托自治區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系統開展本轄區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
《實施細則》提出,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對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主動登記,對未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鼓勵進行登記。經授權開展運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對利用被授權的公共數據資源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鼓勵自治區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對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數據資源及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形式審核、公示、賦碼等程序開展。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完成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登記機構應按照國家數據局制定的統一編碼規范向登記主體發放登記結果查詢碼。登記結果有效期原則上為3年,登記結果有效期屆滿的,登記主體可在期滿前60日內按照規定續展,每次續展期最長為3年。
《實施細則》還要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標准規范、安全高效的原則。(於江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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