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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2025年05月12日1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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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導經營者強化價格自律、依法合規經營,持續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現公布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監管工作中依法查處的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一:巴州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庫爾勒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未明碼標價案

2024年10月21日,巴州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願景·東嶺國際小區進行檢查時發現,某商貿有限公司在該小區從事經營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運營服務,但對該小區的熙園北門236棟商鋪前和悅園269棟后方的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場所,充電費用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公示電動自行車收費的行為。當事人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2024年11月18日,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阿克蘇地區阿克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阿克蘇市某電子科技中心未明碼標價案

2024年11月23日,阿克蘇地區阿克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阿克蘇市翡翠城停車場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阿克蘇市某電子科技中心存在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公示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的行為。當事人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公示電動自行車收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2024年12月7日,阿克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435.07元並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克州阿圖什市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

2024年10月29日,克州阿圖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阿圖什市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向阿圖什市某充電樁公司銷售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阿圖什市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向充電樁公司銷售電費0.46元/千瓦時,多收0.07元/千瓦時,存在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行為。經查明,當事人自2024年7月至2024年10月29日期間共計多收電費1306.9元。當事人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多收取電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定。2025年2月6日,阿圖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613.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哈密市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未明碼標價案

2024年11月20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哈密市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管理的麗景匯美小區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未在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未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未落實價費分離要求等行為。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2025年3月11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吐魯番市高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高昌區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碼標價案

2024年9月18日,吐魯番市高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移交的案件線索,對高昌區西環北路福星小區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小區入口左側設有電動自行車充電區域,但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在充電區域入口處及整個充電區域沒有設立充電收費公示牌,也未在物業辦公區進行收費公示。當事人在經營中未公示電動車充電收費標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2024年10月12日,吐魯番市高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吐魯番市托克遜縣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碼標價案

2024年9月13日,吐魯番市托克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移交的案件線索,對托克遜縣濱河小區進行檢查時發現,托克遜縣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收取電動自行車充電費用的行為。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2024年10月24日,托克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和田地區洛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碼標價案

2024年9月6日,和田地區洛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洛浦縣安居小區、民樂小區執法檢查時發現,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收取電動自行車充電費用的行為。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2024年10月18日,洛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9.89元,並處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新疆市場監管局

(責編:陳新輝、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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