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市場監管部門發布輕微違法免罰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深入踐行監管為民理念,積極推行服務型執法,辦理了一批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案件,對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給予企業適度容錯、糾錯空間,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哈密市巴裡坤哈薩克自治縣某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10月23日,哈密市巴裡坤哈薩克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某超市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待售的某品牌維生素E乳護膚品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經商標權利人辨認並出具書面意見,確認涉案護膚品非權利人生產或許可生產產品。經查,當事人共購進涉案護膚品10瓶,能夠提供供貨商《營業執照》及進貨票據,截至檢查時已售出1瓶,違法所得11元,違法經營額總計11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於當事人系初次違法,不知情銷售侵權商品,能証明涉案商品合法來源並說明提供者,主動銷毀剩余侵權商品。上述情形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4項規定的免罰情形。哈密市巴裡坤哈薩克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並對當事人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內容的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商標侵權行為損害企業品牌信譽和消費者權益,依法應予以懲處。但本案中,當事人無主觀故意、違法情節輕微且積極配合整改,嚴格適用“輕微免罰”制度,既體現了法律的權威性,又彰顯了執法的教育引導功能。通過“不予處罰+普法教育”模式,督促經營者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規范進貨查驗流程,從源頭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同時,“免罰”不等於縱容違法,對惡意侵權、重復違法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仍需依法從嚴打擊。市場監管部門應堅持寬嚴相濟原則,既保護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又為市場經營主體提供容錯糾錯空間,助力構建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社會環境。
2.哈密市伊州區某羊肉湯館未明碼標價案
【案情簡介】2025年1月15日,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反映哈密市伊州區某羊肉湯館銷售花卷未明碼標價。2025年1月21日,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店內價格公示欄標注“花卷、小菜帶走收費”,但未標明具體銷售價格。經查,當事人主營羊肉湯,每份羊肉湯贈送2個花卷和1份小菜,小菜未單獨銷售,花卷僅在顧客主動要求外帶時以1元/個、小菜1元/份的價格少量銷售,銷售時口頭告知價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於當事人系初次違法,未明碼標價的商品以免費提供為主、僅在顧客主動要求下少量銷售且已口頭告知價格,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並當場完成整改。上述情形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21項的免罰條件。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並對當事人開展價格法規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未明碼標價行為擾亂市場透明度,損害消費者知情權,依法應予規范。本案中,當事人以贈送為主、外帶銷售為輔,主觀過錯輕微且未造成實際損害后果,市場監管部門嚴格適用“輕微免罰”政策,通過“責令改正+教育指導”方式督促經營者守法經營,體現執法剛性與溫度的平衡。“免罰”不等於放任違法,對惡意欺詐、屢教不改或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仍需依法嚴懲。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精准區分違法性質與情節,既守住價格監管底線,又為小微主體紓困減負,有助於激發市場活力,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動構建包容審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3.巴州和靜縣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發布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案情簡介】2024年10月16日,巴州和靜縣市場監管局對巴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抖音平台銷售的某品牌綿羊油潤唇膏網頁宣傳頁面標注“滋養”功效,與其在國家藥品監管局備案的功能“保濕”不符,涉嫌虛假宣傳。經查,當事人於2024年8月1日至10月3日通過抖音平台銷售6瓶,累計貨值金額405元(含優惠金額9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於當事人系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在檢查后立即下架整改並刪除虛假宣傳內容,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符合《關於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巴州和靜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及《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並對當事人開展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的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網絡虛假宣傳擾亂市場秩序,誤導消費者決策,依法應予規制。本案中,當事人違法情節輕微且及時糾正,市場監管部門嚴格適用“首違不罰”政策,通過“免罰+教育”模式引導企業合規經營,體現包容審慎監管原則。同時,“免罰”並非放寬監管標准,對主觀惡意、屢犯不改或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仍須依法嚴懲。本案的辦理彰顯了執法部門在維護網絡市場公平競爭與保護小微主體發展之間的平衡,既強化了企業誠信經營意識,又優化了法治化營商環境,助力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4.伊犁州霍爾果斯市某美容美體服務中心未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30日,伊犁州霍爾果斯市市場監管局聯合自治區藥監局對霍爾果斯市某美容美體服務中心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使用的“洗臉熊水光煥活蜂蜜凝膠面膜”和“洗臉熊山茶花淨顏卸妝水”,雖能提供上述產品的供應商資質、生產廠家資質及產品檢驗合格報告,但無法提供進貨查驗記錄,未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未建立並執行進貨檢驗記錄制度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於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經營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且索証索票齊全、不影響追溯,已主動整改違法行為,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監管領域減免責“四項清單”(試行)》中“未按規定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免罰情形。伊犁州霍爾果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進行化妝品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化妝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是保障產品可追溯、維護消費者健康安全的重要防線。本案中,當事人雖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但保留了完整的供貨資質和合格証明,未影響產品追溯,且及時整改。市場監管部門嚴格適用“輕微免罰”制度,既體現了對法律法規剛性的維護,又通過柔性執法傳遞監管溫度。通過“不予處罰+教育指導”,引導經營者強化主體責任意識,規范經營流程,從源頭防范安全風險。同時,該案警示經營者必須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義務,對故意規避責任或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監管部門將依法嚴懲,確保化妝品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5.和田地區某媒體未履行廣告內容核對義務發布廣告案
【案情簡介】2023年10月18日,和田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自治區廣告監測系統線索,對某媒體“健康之路”欄目發布的兩則廣告進行調查。經查,該欄目發布的“岐黃古方肝肽”和“李成森-鹿心安肽”兩則廣告証明文件不全,廣告發布主體某媒體未依法履行廣告內容核對義務,未查驗相關証明文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履行廣告內容核對義務發布廣告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於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發布的廣告內容未涉及人體健康或人身安全領域,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5天,且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整改並加強內部審核制度,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13項的免罰情形。和田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並對當事人開展廣告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本案凸顯廣告發布者嚴格履行內容審核義務的重要性。違法廣告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依法應予規范。但本案中,當事人無主觀惡意、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實際危害,適用“輕微不罰”制度,既維護法律權威,又體現執法包容審慎理念。通過“不予處罰+教育整改”模式,警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強化法律意識,完善廣告審核流程,杜絕虛假或夸大宣傳。同時,市場監管部門應堅持分類施策,對涉及健康安全、故意欺詐的違法行為嚴懲不貸﹔對輕微且及時糾正的行為注重教育引導,推動構建規范有序的廣告市場環境,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來源:新疆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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