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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市場監管局公布4起電動自行車違法典型案例

2025年04月03日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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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升市場監管領域電動自行車全鏈條安全水平,充分發揮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導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單位依法合規經營,切實守護群眾“出行關”,現公布4起市場監管領域電動自行車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1. 伊寧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伊寧市某家祥電動車配件銷售中心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產品案

2024年5月16日,伊寧市市場監管局對伊寧市某家祥電動車配件銷售中心庫房進行檢查,發現10輛電動三輪摩托車配備的電機額定功率與強制性產品認証車輛一致性証書上的規格型號不符,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批電動三輪摩托車供貨商資質、進貨憑証、產品檢驗合格証明文件,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屬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伊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三輪摩托車10輛,沒收違法所得4300元,並處罰款95810元的行政處罰。

2. 哈密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動車行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証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5月16日,哈密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某電動車行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店內待售的3輛“五星黑馬”牌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接口類型為鉛酸電池接口,與隨車附帶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証及証書中的蓄電池類型鋰電不符,涉嫌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証的電動自行車。經查,當事人為提高銷售量,擅自將電動自行車鋰電池接口改為鉛酸電池接口,適配鉛酸電池。

當事人擅自改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類型未經強制性認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哈密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對3輛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恢復與產品合格証中相符的電池裝配,沒收違法所得200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3. 輪台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輪台縣某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和3C認証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25日,輪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電動車商行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商行待售的22輛某品牌電動自行車參數與合格証不符,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規定要求。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和3C認証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輪台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20輛,沒收違法所得3800元,並處罰款24000元的行政處罰。

4. 克州市場監管局查處阿圖什市某電動車專賣店銷售外形和認証備案產品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27日,克州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阿圖什市某電動車專賣店待售的23輛電動自行車與其隨車《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証》上外形簡圖不一致。經認定,16輛電動自行車安裝了加長鞍座和車體底座、拆除了曲柄腳蹬、后衣架,與獲証車型不一致。

當事人銷售外形和認証備案產品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証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擅自銷售關鍵元器件發生變更后未變更認証証書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克州市場監管局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証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外形和認証備案產品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並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新疆市場監管局

(責編:陳新輝、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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