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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為提升社會治理效能注入法治力量

——解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

2025年02月26日10:30 | 來源:新疆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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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訴前?遇到矛盾糾紛怎樣穩妥有效解決?一直是社會治理的難題之一。

1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從制度上解決制約新疆健全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瓶頸難題,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引領和保障。2月25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詳細介紹《條例》制定和實施有關情況。

強化責任主體職責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娟表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綜合性工作,既要發揮黨的領導政治優勢,又需要各相關部門履職盡責、相互配合。

“《條例》為此設立職能職責專章,明確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李娟介紹,比如《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規劃,加強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能力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於矛盾糾紛化解第一線,為此《條例》規定他們要做好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不僅如此,《條例》還分別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信訪工作機構等責任主體在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的職能作用進行規定。

《條例》還明確了其他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仲裁機構等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職責。“力爭多部門聯動,形成矛盾糾紛化解全社會、各方面的合力。”李娟說。

暢通多元化解渠道

李娟表示,為理順各類矛盾糾紛化解途徑之間的關系,暢通多元化解渠道,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條例》對各類矛盾糾紛化解主體、化解途徑、化解程序的有機銜接、協調聯動作出詳細規定。

如《條例》明確,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化解矛盾糾紛。

“《條例》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優先以非訴訟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李娟舉例說,近年來,廣場舞成為許多群眾健身的重要方式,然而夜深人靜時,有的小區廣場上卻歌舞正歡,嚴重影響其他居民休息,面對類似矛盾糾紛,採取訴訟方式常常會導致矛盾糾紛愈發激烈。

“在依法、平等、自願的前提下,採取非訴訟方式更有利於恢復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李娟說,對於不適合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矛盾糾紛,可以向當事人提供咨詢意見,引導其選擇適宜的途徑化解矛盾糾紛。

李娟介紹,《條例》從方便群眾的角度,具體列出當事人在發生何種矛盾糾紛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何種方式去化解,讓法規更易理解、更接地氣。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孔慶國表示,為確保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順利推進,《條例》規定,要加強經費、人員、服務和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等方面的保障,促進這一工作長遠發展。

確保《條例》落地見效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是一項為黨分憂、為民解難的社會性、系統性工程。”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胡玉清表示,為確保《條例》真正落地落實、見行見效,自治區司法廳將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屬地責任,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會商研判,嚴防矛盾風險上行。同時推動有關部門齊抓共管,認真履行矛盾糾紛化解職責任務,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依法化解矛盾糾紛。還將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廣泛宣傳《條例》,推動各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責任主體及社會公眾全面了解《條例》內容,營造全社會支持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良好氛圍。

“我們還將推動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隊伍建設。”胡玉清說,自治區司法廳將督促全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以及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推動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証、仲裁等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新聞發言人麥麗燕·司馬義表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將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進一步強化和完善人大立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法律巡視利劍作用,加大監督力度,依法推動《條例》全面貫徹實施,為新疆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張磊)

(責編:陳新輝、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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