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整治新疆消防在行動
簡要案情
2024年9月,巴州消防救援支隊收到檢測機構出具的五份消防產品《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經5家滅火器維修機構維修后且在有效期內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檢驗結果為不合格,不合格項目均為:干粉滅火劑第一主要組分磷酸二氫銨含量未達到 75%。
支隊監督執法人員分別向滅火器使用單位、維修機構送達了檢驗《消防產品質量檢驗結果通知書》,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立案調查處理。
調查經過
經調查,5家滅火器維修機構,在開展滅火器維修過程中,對干粉滅火劑質量把關不嚴,以次充好,致使維修后滅火器干粉滅火劑質量不符合《干粉滅火劑》(GB4066-2017)的要求,即滅火劑中第一主要組分磷酸二氫銨含量未達到75%,分別為20.2%(20.3%)、50.2%(52.3%)、51.3%(52.3%)、51.8%(52.4%)、51.5%(51.7%),且5家滅火器使用單位對該情況不了解、不掌握,未能在日常防火巡查、檢查中自查發現隱患問題,及時予以整改。
執法人員依法詢問了5家滅火器維修機構和5家滅火器使用單位相關負責人、受委托人,告知了當事人申請回避、配合調查等相關權利和義務,並制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當事人身份証復印件、《消防產品監督檢查記錄》、《檢驗報告》、執法視頻等証據材料。
案情解析
5家滅火器維修機構使用不合格的滅火劑維修滅火器的行為,違反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和滅火劑”的規定。
5家滅火器使用單位使用不合格滅火器的行為,違反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准的,應當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規定。
處理結果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八)使用不合格的滅火劑維修滅火器的”之規定,巴州消防救援支隊給予5家滅火器維修機構罰款人民幣1325元、1400元、2500元、2600元、28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消防救援機構檢查發現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予以沒收”之規定,巴州消防救援支隊對5家滅火器使用單位使用的不合格滅火器均予以沒收。
案情警示
滅火器主要作用在於火災初期滅火,迅速控制火勢,避免火災蔓延,可有效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減少火災造成的損失,因此選用合格的滅火器是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防線。
此次案件的查處有效制止了滅火器維修機構和滅火器使用單位的違法行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合法商家的權益,提升了抗御火災能力,淨化了全州消防安全環境。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准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証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証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強制性要求認証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証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証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消防救援機構對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依法對使用者予以處罰外,應當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第四十五條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准的,應當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和滅火劑。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使用不合格的配件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八)使用不合格的滅火劑維修
來源:新疆消防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