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規范工傷保險院端結算暨異地就醫經辦工作
9日,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為規范新疆工傷保險院端結算和異地就醫管理及費用直接結算工作,提高服務水平,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傷保險院端結算暨異地就醫經辦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近日印發實施。
《規程》明確了工傷保險院端結算管理、異地就醫備案、就醫管理結算、資金管理結算、信息管理、稽核監督六方面內容。
工傷職工依據醫療(康復)及輔助器具配置需要,在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下統稱協議機構)發生的門診、住院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等就醫費用,按照《規程》規定進行院端結算。工傷醫療費院端結算需具備的條件包括已被認定為工傷,不涉及第三方責任,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職工異地就醫遵照本規程轉診轉院的﹔就醫的協議機構具備院端直接結算條件的﹔工傷職工完成異地居住(工作)備案登記的。
工傷職工長期異地就醫備案管理的原則包括居住(工作)在異地6個月及以上的﹔未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且繼續在工傷發生單位連續繳費或在該單位辦理退休的(1—4級工傷職工除外)﹔與工傷發生單位勞動關系存續。異地長期居住(工作)人員向參保地經辦機構申請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備案有效期為一年。需要延期的,提前10個工作日申請備案。在備案有效期內,確需變更備案信息的,參保地經辦機構審核后,予以變更。工傷職工應當在入院前完成備案登記,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或在就醫地非協議機構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完成舊傷復發申請的,應回參保地報銷﹔未完成舊傷復發申請的,不予支付。因傷情緊急需就醫(康復)的或在就醫地非備案協議機構發生的費用,回參保地報銷。
工傷職工原則上應在參保地協議機構就醫,地(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無需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就醫費用由就醫地經辦機構結算。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到異地醫療機構就醫的,由工傷職工本人或者近親屬提出轉診轉院申請,經二級及以上醫療協議機構提出意見,參保地經辦機構同意后轉診轉院。工傷職工異地轉診轉院就醫申請有效期為6個月。協議機構應支持院端結算和工傷職工異地就醫費用持社會保障卡直接結算。(趙春華、符鑫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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