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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轉供電(非電網直供電)環節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24日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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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系統以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為契機,持續推動國家和自治區降費減負各項政策落到實處,深入開展轉供電(非電網直供電)環節價格監管工作,堅決查處違規收費,降低用能成本,切實為市場主體幫扶紓困、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取得了積極成效。現將部分價格違法行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伊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伊寧市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案

2023年9月13日,伊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萬容廣場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對萬容華府小區商戶、萬容廣場商業綜合體用戶提供轉供電服務,分別向商戶、商業綜合體收取電費時加收管理服務費的行為。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3年9月16日為止,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向554用戶加收管理服務費1330109.70元。當事人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屬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行為。2024年4月3日伊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對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在電費中加收管理服務費的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改正,退還電費中加收管理服務費1330109.70元,並做出罰款133010.97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奎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奎屯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案

2024年4月22日,奎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發現奎屯市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為11戶商業主體提供轉供電服務,加價收取電費的行為。自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間,向11戶商業主體加價多收電費358880.76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自治區發改委出台的電價政策,未執行“非電網直供電基准價格+上浮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12%的規定要求。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2024年7月19日,奎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的規定對該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責令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退還多收電費358880.76元,並做出罰款71776.1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阿克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阿克陶縣某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違規收費案

2023年4月6日,阿克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阿克陶縣某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收取電費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2023年2月—4月期間對商鋪按照0.49元/千瓦時和0.72元/千瓦時兩個標准進行收費,多收6733.04元,存在加價收取電費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自治區發改委出台的價格政策,未執行“用戶電壓等級對應目錄平段電價+上浮幅度”收取電費,最高不超過12%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阿克陶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作出罰款6733.04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和田墨蘭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未落實電價政策加價代收電費案

2024年2月15日,墨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收到業主關於對和田市某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加價代收電費的投訴。經查明,該公司向所屬客戶代收電費時,2023年10、11、12月份共多收費用14078.0621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自治區發改委出台的價格政策,未執行“用戶電壓等級對應目錄平段電價+上浮幅度”收取電費,最高不超過12%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2024年2月21日,墨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給當事人作出警告並處以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博州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在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案

2023年7月2日,博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位於新疆博州博樂市顧裡木圖街道北京北路天祥國際建材城的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對博樂市天祥國際建材城9號樓8戶,1號樓8戶共16家商鋪轉供電收取電費時,未落實國家目錄電價政策,自行規定收費標准1元/度進行收取,超過國家規定價格。經查明,當事人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共計多收電費為25678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屬未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2023年8月28日,博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有違法所得25678元並處以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新疆市場監管局

(責編:陳新輝、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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