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市場監管部門發布檢驗檢測機構領域專項執法典型案例
自2023年開展檢驗檢測行業規范整治提升專項行動以來,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加大工作力度,嚴肅查處出具虛假、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等違法行為,查辦一批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違法案件,有力維護了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伊犁州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21日,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伊寧縣某汽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在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出具的2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授權簽字人未親筆簽名進行確認,報告的授權簽字人簽名處使用了打印簽名。經核查,該公司出具的2份機動車檢驗檢測報告存在授權簽字人使用打印簽名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項規定:“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五)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30000元。
二、昌吉州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查處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11日,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新疆某車輛檢測有限公司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在查驗新BM***挂重型低平板半挂時,用其他車輛代替查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並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4500元,暫停採信其檢驗報告,后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注銷該公司檢驗檢測資質。
三、阿克蘇地區庫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29日,庫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庫車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檢測站開展檢查時,現場發現授權簽字人筆跡存在明顯不同。經核查,該公司存在授權簽字人不在現場,由他人代簽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項規定:“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五)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30000元。
四、阿克蘇地區新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新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轉辦線索,2023年12月6日,執法人員查實新和縣某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給未到場的22輛異地摩托車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一)未經檢驗檢測的。”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30000元。
五、塔城地區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19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烏蘇市公安局情況通報后,於2023年9月21日執法人員到烏蘇市某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現場核實,其中一輛車有同軸輪胎花紋不一致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三)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准等規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的”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5000元。
六、和田地區民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17日,民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民豐縣某機動車檢測公司時,發現存在授權簽字人不在現場,把授權簽字人簽好名字的A4白紙復印,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使用了打印簽名。經核查,該公司出具的6份機動車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使用打印簽名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項規定:“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五)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30000元。
來源: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