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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解決探礦權“圈而不探”問題

2024年06月21日1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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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規定》的制定,旨在依法解決探礦權“圈而不探”問題,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監督管理,推動礦產資源高效開發利用和礦業高質量發展。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探礦權人勘查投入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探礦權人勘查投入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探礦權人應當自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証之日起,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勘查投入、工作方法及工作量開展勘查工作。

《規定》要求,勘查投人按照單個探礦權進行核算。礦產資源勘查投入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標准,探礦權人當年度勘查投人高於最低勘查投入標准的,高於部分可以計人下個勘查年度的勘查投人。

《規定》強調,縣級以上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系統填報內容和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對探礦權人勘查投入開展監督檢查。自治區、地(州、市)政府(行署)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日常監管和規范礦業秩序需要,可開展專項抽查﹔縣級以上政府自然資源部門開展勘查投入監督檢查工作,探礦權人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監督檢查﹔探礦權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人、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罰款並再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原發証機關依法吊銷其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証。

同時,探礦權人在未完成最低勘查投人、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整改期限內,主動向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縮減勘查面積,且縮減后勘查面積范圍的勘查投人符合國家規定標准的,視為改正完成﹔縣級以上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勘查投人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貴任。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責編:韓婷、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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