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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市場監管局發布第三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2024年06月03日1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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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兒童消費市場秩序,切實保障兒童群體的合法權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鐵拳”行動安排部署,深入開展兒童玩具相關產品專項整治行動,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全力護航青少年健康成長。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商行未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無產品檢驗報告兒童玩具案

2024年5月15日,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高昌區某商行未建立並執行進貨檢驗制度、無產品檢驗報告銷售兒童玩具的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銷售、沒收無檢驗報告的蘿卜刀、水槍、彈力球等兒童玩具221個、沒收違法所得33.6元並處1245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9日,根據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要求,新疆吐魯番市高昌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商行銷售的蘿卜刀、水槍、彈力球等8種共221個兒童玩具,均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也無法提供產品檢驗報告。經查,當事人於2024年2月從上門推銷玩具的經銷商處購進該批玩具,貨值金額共415元,至被執法人員查處已售出部分玩具,違法所得33.6元。當事人銷售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也無產品檢驗報告兒童玩具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兒童玩具的產品質量要求直接關系到兒童的身體健康,兒童缺乏辨別潛在風險的能力,容易受到傷害。本案的查處,對提升兒童玩具產品質量,規范兒童玩具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兒童人身健康安全起到了積極的警示作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盡量到正規的商場、超市購買兒童玩具,購買有安全標識的玩具,並留存購物憑証,作為日后維權的重要憑証。

二、塔城地區托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商場兩元店銷售的蘿卜刀等兒童玩具外包裝及產品本身未標注“CCC”國家強制認証標示案

2024年4月26日,托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商場兩元店銷售的兒童玩具蘿卜刀外包裝及產品本身未標注“CCC”國家強制認証標示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銷售並處1032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9日,托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商場兩元店內銷售的藍紅色蘿卜刀、彩色折疊刀等產品外包裝及產品本身均未標注“CCC”國家強制性認証標示。經查,該店經營的蘿卜刀、彩色折疊刀系於2024年3月從流動供貨商處購進,共516個,貨值金額1032元,經營者無法提供進貨票據和供貨方的相關資質,且該批產品外包裝及產品本身均未標注“CCC”國家強制認証標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托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近年來,部分不法經營者為了降低經營成本,以新型業態的方式經營無廠名、廠址的產品,手段相對隱蔽。蘿卜刀是近年來深受未成年人喜愛的玩具,但“三無”產品的質量無法得到保証,允許其在市場上流通會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帶來潛在隱患。本案的查處,有力震懾了違法經營主體,引導兒童玩具經營者嚴格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有效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持續強化兒童玩具、用品等重點商品的監管,消除安全隱患,努力營造安全放心的兒童消費環境。

三、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玩具精品店經營無檢驗報告、未經強制性認証的玩具案

2024年3月31日,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玩具精品店經營無“CCC”強制性認証的塑膠玩具的行為,依法作出102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22日,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玩具精品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內待售的7盒爆笑表情包扑克牌、14板“超牛泡泡”無法提供產品檢驗報告﹔12板“冰棍捏捏樂”塑膠玩具、30板“萌寵蛋仔捏捏樂”塑膠玩具外包裝無“CCC”強制性認証標志。經查,當事人購進“爆笑表情包扑克牌”10盒,已售出3盒﹔購進“超牛泡泡”20板(20/板),已售出6板﹔購進“冰棍捏捏樂”20板,已售出8板﹔購進“萌寵蛋仔捏捏樂”30板,尚未售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沒有“CCC”強制性認証的塑膠玩具在質量、安全性等方面無法得到保障,這類玩具可能存在一些潛在的有害化學物質或環境因素,如重金屬和有機溶劑等,這些物質可能對孩子的健康造成危害。家長在購買塑膠玩具時,應選擇具有“CCC”強制性認証的產品,並關注產品的材質、安全性等方面的信息。

四、昌吉州木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孕嬰店銷售不合格兒童推車案

2024年2月28日,木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孕嬰店銷售不合格兒童推車產品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兒童推車1輛、沒收違法所得308元並處952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22日, 木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上級交辦通知書,載明某孕嬰店銷售的兒童推車在2023年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主要項目制動裝置不符合標准要求,判定該產品質量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從河北某童車店購進4輛該型號兒童推車,貨值金額952元,質量抽檢1輛,備樣1輛,銷售2輛,違法所得30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木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兒童推車作為孩子們出行的重要工具,其安全性和質量至關重要,查處兒童推車案件,就是為了確保產品符合相關的安全標准和質量要求,從而保護孩子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和田地區洛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生活超市未執行進貨查驗制度銷售無“CCC”強制性認証標志的兒童玩具案

2024年1月22日,洛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生活超市未執行進貨查驗制度銷售無“CCC”強制性認証標志兒童玩具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玩具模型槍7套,處以貨值金額1.6倍共779.2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2日,洛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生活超市貨架上擺放的玩具模型槍等兒童玩具無“CCC”強制性認証標志。經查,當事人於2020年5月從烏魯木齊市某批發商處購進一批共4種模型槍兒童玩具,貨值金額487元,進貨時未向供貨方索要進銷貨相關憑証,且該批產品上無“CCC”強制性認証標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洛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為防止不合格玩具危害兒童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國家將兒童玩具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証管理,同時對經營者規定了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的要求,但仍有部分不法商家違法違規操作,對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造成了不確定的安全隱患。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兒童玩具的監管,有效遏制了從非法渠道購進兒童玩具,規范了兒童消費市場秩序,保護了廣大兒童身體健康及消費者人身安全。

六、阿勒泰地區吉木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超市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的兒童玩具案

2024年5月10日,吉木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吉木乃縣某超市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兒童玩具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玩具94個、沒收違法所得102.32元並處51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2日,吉木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日用百貨超市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6種共94個兒童玩具外包裝上無中文標明的生產廠家廠名和廠址、質量檢驗合格証明、未標注年齡范圍、安全警示、使用說明等玩具國家安全標准應標注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吉木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近年來,部分不法經營者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從不法渠道購進無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產品標准編號、年齡范圍、安全警示、生產者名稱地址等內容的不符合要求的兒童玩具,其玩具的質量無法得到保証,允許其在市場上流通會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帶來潛在隱患。本案的查處,有力震懾了違法經營主體,引導兒童玩具經營者嚴格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有效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七、克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超市銷售未經“CCC”認証和無中文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的塑膠兒童玩具案

2024年4月28日,克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超市銷售未經“CCC”認証和無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的塑膠兒童玩具的行為,依法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4元並處235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7日,克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超市檢查時,發現該店內待售的14個塑膠兒童玩具車外包裝上無CCC認証及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等信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克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証目錄描述與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號)規定,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時使用的電動玩具、塑膠玩具、金屬玩具、騎乘車輛玩具等玩具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証目錄》第十四大類第75種類。消費者在購買兒童玩具時要注意查看是否有CCC認証標識、警示標識、中文標明的廠名廠址以及合格証等內容,防止購買到不合格產品。

八、塔城地區塔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便民超市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的兒童玩具案

2024年1月23日,塔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便民超市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兒童玩具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玩具6盒(把),並處92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28日,塔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便民超市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塑料玩具車等產品未標注產品名稱、型號、產品標准編號和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沒有產品檢驗合格証明,同時也未標明玩具使用說明和玩具的使用年齡標識等信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塔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通過辦理此類案件,規范了經營者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有效消除了產品安全隱患,防止無“CCC”認証或偽造、冒用認証標志的兒童玩具產品流入市場,降低了兒童受到產品傷害的概率,把好安全關和質量關,切實保護兒童健康和安全,共同營造兒童和學生用品安全放心消費環境。

來源:新疆市場監管

(責編:李龍、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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