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市場監管局公布6起旅游市場價格違法虛假宣傳典型案例
為提升旅游服務質量,助力打造新疆旅游品牌形象,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積極拓寬旅游消費投訴渠道,嚴查旅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現將查處的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警示全疆涉旅企業及從業人員,以此為鑒、引以為戒﹔依法經營,誠信經營,切實維護好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新疆昆侖絲路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3年2月,烏魯木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某文化旅游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經查,新疆昆侖絲路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於2022年3月制作的宣傳片使用“購買絲綢之路2022—2023年雪季卡的6大理由:1.雪道:新建12條高山雪道﹔2.硬件提升:新增東區游客中心服務大廳及品牌酒店、公寓﹔3.軟件提升:滑雪閘機新增紅外輪廓無感知通行系統,季卡客戶無需攜帶實體卡即可暢滑﹔4.滑雪公園:新增東區全地形滑雪公園、西區單板公園﹔5.造雪:造雪系統全面升級,實現全雪道、全覆蓋、全自動造雪﹔6.商業配套:新增餐飲區、會員專區、世界各大品牌進駐。”的宣傳用語在其公司微信公眾號對外進行宣傳。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在2022年開春之后就對上述項目進行了施工,但是因為疫情影響導致以上項目均未竣工,到雪季開始時,以上項目未投入使用,該公司未及時將該宣傳片從微信公眾號上撤銷,繼續對外宣傳,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宣傳片制作費用為1200元。烏魯木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以廣告費用3.5倍罰款4200元的行政處罰。
2.哈密回王文化旅游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利用虛假價格手段收費案
2023年7月,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哈密回王文化旅游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運營的景區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銷售門票。根據發改委通知,當事人運營的景區門票價格調整為35元 /人/次,自2018年9月1日開始執行。該景區張貼的《景區收費公示牌》標示收費為全價35元/人/次﹔半價20元/人/次﹔標示收費依據:哈市發改價格(2009)16號(該文件已廢止)、新發改價格(2018)5號等內容。按照其標示35元/人/次的半價應為17.5元 /人/次,該公司標示價格是20元 /人/次。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3.阿勒泰地區富蘊縣一路吉祥老馬餐廳利用虛假價格誘騙消費案
2023年6月,富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一路吉祥老馬餐廳菜品貴,份量少”。接到投訴后,富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現場核實,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店內同時有“一路吉祥老馬餐廳”和“新疆特色 新疆風味”兩種不同的菜單,相同菜品存在按照不同價格進行結算的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利用虛假的或引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的行為。富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對銷售的所有商品的價格、計量單位、規格一並進行公示﹔立即停止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對所有顧客必須使用同一份菜單結算﹔並處以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阿勒泰地區富蘊縣劉東菊水果銷售店利用計量器具作弊案
2023年7月,富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富蘊縣某水果店缺斤少兩,舉報人請相關部門核實處理。舉報人稱曾購買富蘊縣劉東菊水果銷售店三公斤蘋果,15元/公斤,消費45元,但購買回來后經過稱量隻有2斤4百多克后退貨。經查,該店正在對外經營使用的一台用於貿易結算的電子秤,在計量器具強制檢定范圍內,但無計量檢定機構的強制檢定合格標識。當事人現場供述上述計量器具用於對店內所銷售的水果進行稱重計價。執法人員現場發現,在該秤上放置1kg的標准砝碼顯示重量為1000g,按M1鍵顯示重量為1050g﹔接著按M2鍵顯示重量為1100g﹔按M3鍵后顯示重量為1150g﹔按M4鍵后顯示重量為1200g。現場詢問當事人,當事人告知啟動作弊程序方法為:按9鍵再按去皮鍵。當事人利用計量器具作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違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富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沒收具有作弊功能的電子秤,沒收違法所得2040元,並處1.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昌吉州阜康市放牛娃奶茶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4月,阜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阜康旅游景點碧林城旅游小鎮放牛娃奶茶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用來加工制作奶茶的原材料,番茄沙司107小袋、白涼粉34小袋、守峰白涼粉2袋、糖漿1罐、標簽標注“原味寒天晶球”的食品原料1罐、老鹽風味飲料濃漿1罐、草莓風味飲料1罐,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阜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6.喀什地區莎車縣櫻桃園茶飯館工作人員未取得健康証從事餐飲加工案
2023年4月,莎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櫻桃園茶飯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餐廳5名工作人員沒有取得健康証明,以上人員都是從事拉面、配菜、炒菜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執法人員當場向經營者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於2023年5月5日前改正以上違法行為。截至2023年5月7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時,從業人員拉面師傅仍未進行健康檢查取得並持有有效健康証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因當事人為小餐飲經營者,其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莎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處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新疆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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