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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業將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攀附使用——是“烏蘇”,不是“鳥蘇”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4年04月25日10:5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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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2024年04月25日 第11版)

“通過跨區域訴訟,法院全額支持了公司的賠償請求,有力打擊了不法分子仿冒侵權行為,依法保護了企業知識產權。”不久前,新疆烏蘇啤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疆烏蘇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一封感謝信,信中表示新疆烏蘇公司起訴的一起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經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侵權成立,並全額支持了原告提出的208萬元賠償請求。

新疆烏蘇公司2006年起先后注冊“烏蘇”“烏蘇啤酒WUSU”等多個商標。自2016年起至今,該公司一直使用紅罐裝烏蘇啤酒500毫升的包裝裝潢,紅罐裝烏蘇啤酒在全國啤酒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經過長期持續使用和宣傳推廣,烏蘇啤酒在國內啤酒行業具有較高影響力,被認定為新疆名牌產品和新疆著名商標。然而,隨著烏蘇啤酒產品知名度的提高,一些企業通過“搭便車”“傍名牌”方式生產銷售仿冒烏蘇啤酒的侵權產品,引起了公眾的誤認和混淆,嚴重損害了新疆烏蘇公司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2020年,南京鳥蘇啤酒公司使用‘鳥蘇’作為企業字號,市場上出現與‘紅罐裝烏蘇啤酒500毫升’近似包裝裝潢的‘鳥蘇’啤酒。”新疆烏蘇公司總經理姜濤說,為維護企業權益,新疆烏蘇公司向南京中院起訴。

“‘鳥蘇’啤酒使用的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相比較,兩者極為近似,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南京鳥蘇啤酒公司與另外3家公司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南京中院辦案法官盧山介紹,“鳥蘇”啤酒的包裝裝潢與涉案紅罐裝烏蘇啤酒雖存在細節元素差異,但整體高度近似,南京鳥蘇啤酒公司成立時,新疆烏蘇公司的企業字號“烏蘇”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雙方屬於同業競爭者,南京鳥蘇啤酒公司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使用了高度近似的“鳥蘇”作為企業字號,“搭便車”的主觀意圖明顯,有悖於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近年來,一些不法企業將知名企業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字號以及其他商業標識等惡意注冊、攀附使用,造成市場混淆,侵害了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最高法民三庭庭長林廣海介紹,人民法院堅持嚴格保護的司法理念,對該惡意注冊、攀附使用、混淆市場的侵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以嚴格公正司法激發創新活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責編:李龍、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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