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不讓老人和兒童成為不正當競爭的“受害者”
在當今社會,不正當競爭的仿冒混淆行為和虛假宣傳行為頻繁出現,這些行為不僅違背法律准則,還對社會產生諸多不良影響。
虛假宣傳行為的主觀目的是夸大產品或服務效果,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購買決定。違法實施手段有編造虛假信息、夸大產品功能和隱瞞產品缺陷、冒用他人知識產權等。
例如:阿克蘇某養生保健館組織聚集老年人消費者,舉辦阿膠產品展銷會,以宣傳講座和播放視頻方式宣傳其銷售的阿源牌阿膠塊可以治療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宣傳其“長期服用阿膠可以讓慢性疾病徹底消除,延年益壽”,“東阿阿膠是中國八千余種中藥中唯一一味陰陽雙補,又止血又沒有任何副作用的滋補佳品”,“一藥多病,延年益壽”,“阿膠它有抑制腫瘤細胞”等內容。但經依法查處后發現當事人無法提供其產品的疾病治療功效和相關証明材料,沒有治療疾病的效果,均屬通過虛假宣傳,誘騙眾多老人上當受騙,許多老人信以為真,花費大量金錢購買,服用后卻未見任何效果。
例如:博樂市烏圖布拉格供銷合作社精河縣某營業部在其經營場所銷售的一批“翠冠”牌海藻優根型有機水溶肥料,標識標簽上標明技術指標與肥料登記証核定的執行標准技術指標不相符,為了降低成本,編造標簽信息虛假宣傳了肥料產品的養分含量,造成農民消費者造成誤認,農民一旦用上了此種產品,對農作物不僅達不到需要的效果,很可能需要重新補充肥料進行補救,增加成本或錯失最佳施肥期,都將造成巨大損失。
上述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決策,遭受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影響,損害了消費者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違背了市場競爭的公平原則,對誠實守信的經營者造成不公平待遇,影響市場的正常運行。屬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混淆仿冒行為其主觀目的是通過仿效他人的產品、包裝、標識等,迷惑消費者,以謀取不正當利益。具體的違法實施手段包括仿造知名品牌的名稱、標識或包裝,以及運用近似的商標、商號或域名。使消費者混淆,特別是針對老人和兒童的辨識度不夠,容易成為最終受害者。
例如: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幼兒園在幼兒園家長等候區的顯著位置懸挂“教育部、基礎教育質量檢測中心,3-6歲中國兒童動作發展指標體系與工具研制課題組,試驗基地,貝體體育,卓躍兒童運動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足球特色幼兒園,自治區體育局、教育廳、財政廳”牌匾。但當事人無法提供教育部基礎教育質量監測中心授予“試驗基地”証明文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足球特色幼兒園,自治區體育局、教育廳、財政廳”牌匾,但上述內容均為自制。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屬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例如:烏蘇市某調料水產糧油店銷售的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吻化出品蘋果果汁飲料”外包裝與“惠爾康紅蘋果果汁飲料”系列商標、外包裝高度相似,引起購買者的混淆和誤認。商標近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損害品牌形象,引發不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信任,抑制創新,侵犯知識產權,造成市場混亂,阻礙行業發展,導致經濟損失。
上述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嚴重損害了正當經營者之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之正常秩序,侵犯消費者之知情權,誤導其消費決策,致使消費者權益受損,背離誠實信用之原則,對公平競爭之環境造成破壞。屬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此外,還有許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傷害。比如:通過電話和微信的方式向學生家長宣稱“具有八一中學有擇校考試經營業務,八一中學要通過數學、語文的兩門考試,進行擇校考評”。並向學生家長收取費用,組織所謂的“烏魯木齊八一中學”小學升初中的數學、語文擇校考試。經証實,學校從未與任何培訓機構和學校聯合參辦過擇校考試﹔以及向購房者宣傳並承諾“購買某建設項目小高層一樓商品房的業主有附帶后院專有使用權”但該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顯示其宣傳具有專有使用全區域實際屬於公共綠地,且商品房買買合同中未約定相關區域專用使用條款等。導致消費者對其產品的質量和信譽產生懷疑,給企業和個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上述案例充分說明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對消費者及企業容易造成傷害,更容易對老人和兒童造成的嚴重危害。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違法行為的積極作為具有重要意義。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增強公眾對市場的信心,促進經濟的穩定和健康發展。是我們每個人也都應該增強的法律意識,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我們共同抵制。
來源:新疆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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