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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發布《指引》線下購物7日可無理由退貨

2024年02月28日10:49 | 來源:新疆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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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自治區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規定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承諾時間最低為7日,鼓勵線下實體店更長時間的無理由退貨承諾,同時鼓勵同品牌連鎖企業實行異地同品牌連鎖店退貨。《指引》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引》要求,經營者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條件及經營商品屬性,確定承諾無理由退貨的具體商品品種范圍(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蓋面)、退貨時限(最低時限7日內,含7日)、退貨條件、退款時限和方式及有關退貨流程等。

承諾無理由退貨的經營者應當公開展示“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並將承諾內容、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品種范圍、退貨條件、退貨流程和相關說明等,以張貼、懸挂、擺放等形式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明示。《指引》還要求經營者建立無理由退貨台賬,鼓勵經營者設立無理由退貨保証金,為消費者提供退貨保障。

《指引》提出,消費者提出無理由退貨的有效期限,屬配送類商品的,自消費者實際簽收商品次日起計算﹔屬自提類商品的,自經營者開具購物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証當日起計算。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商品本身、配件、贈品(如有)、保修卡、說明書、發票(如有)、外包裝(如有)等隨同商品一並退回。

無理由退貨經營者與消費者共同確認,雙方協商確定返款方式,如協商不成,經營者按消費者原支付方式返還商品價款。經營者應當在承諾時限內退款。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因無理由退貨產生的消費糾紛,消費者可以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申請調解。

在消費體驗、社會監督、行政檢查、消費投訴等動態監督過程中,對不履行承諾或停止營業的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撤銷並公布,停止使用“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

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新疆將廣泛開展倡導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進一步提高經營者誠信經營水平,不斷優化市場消費環境,提升消費者滿意度,持續激發市場消費潛力活力,促進居民消費能力穩步提升。(任華)

(責編:李龍、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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