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十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圍繞“鐵拳”行動案件查辦重點,緊盯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消防器材、燃氣器具、食品添加、集中用餐單位、計量器具等方面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消防器材經營部經營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准的滅火器箱案
2023年8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消防器材經營部經營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准的滅火器箱行為,依法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沒收4100隻不合格滅火器箱並處3.2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27日,根據摸排線索,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及庫房依法實施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4100隻滅火器箱材質較薄且箱體上無廠名廠址等信息,經現場抽樣並委托第三方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滅火器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作為專營消防器材及相關產品的經營者,在購進滅火器箱時既未查驗供貨方經營資質,也未對產品檢驗情況進行把關,對該批滅火器箱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XF139-2009)的要求完全沒有概念,未履行經營者進貨查驗義務,經營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准的行為,理應受到處罰。
案例二:阿克蘇地區烏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2023年10月11日,阿克蘇地區烏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12日,阿克蘇地區烏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克州阿合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稱,烏什縣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涉嫌充裝未進行安全評估的超設計使用年限氣瓶。2023年9月13日,阿克蘇地區烏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烏什縣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無法提供移交線索氣瓶安全技術檔案,通過查閱氣瓶安全信息化系統發現,該批氣瓶出廠日期為2015年7月,使用截止日期為2023年7月,與克州阿合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取証照片(氣瓶照片)信息一致。經查,該批氣瓶應於2023年7月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報廢或經安全評估合格后繼續使用,但當事人在氣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未經安全評估合格的情況下繼續使用。當事人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阿克蘇地區烏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違法充裝超期未檢或者報廢等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危害后果非常嚴重。
案例三:吐魯番市高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工業氣體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規定的氣瓶案
2023年9月5日,吐魯番市高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工業氣體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規定的氣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9日和8月18日,吐魯番市高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吐魯番市某工業氣體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氣瓶充裝區內有13個超期未檢的氧氣瓶(無檢驗有效色環)和9個二氧化碳氣瓶,在其經營場所內從事氣瓶充裝,至案發時分別對13個未檢驗的氧氣瓶和9個二氧化碳氣瓶充裝完畢。當事人充裝不符合規定的氣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吐魯番市高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鑒於當事人在本案調查取証期間積極配合,如實陳述了違法事實並提供有關証據材料,截至到查處之日,尚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本著扶持市場主體發展,處罰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依法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本案的查處,有利於震懾並警醒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氣瓶充裝等單位,深刻認識依法組織生產經營的必要性和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案例四:和田地區皮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16日,和田地區皮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086萬元、沒收食品添加劑5瓶、對企業食品安全總監罰款1萬元,並對當事人處以5.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2日,皮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上級督辦,對皮山縣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涉嫌在食品加工過程中超范圍添加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在不了解日落黃不能作為冰糖原料使用的情況下,生產過程中使用了該食品添加劑,並在黃冰糖的產品配料表中明確標注了日落黃。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GB2760—2014)的規定,11.0—11.06項冰糖生產標准中無日落黃,該食品添加劑在冰糖中不得檢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的食品安全總監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皮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鑒於當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無主觀故意,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召回已售出產品,截止到案發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皮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本著扶持市場主體發展,處罰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日落黃是人工色素食品添加劑,常用於糖果、蜜餞、膨化食品、飲料以及果凍等食品中,在使用過程中如果符合標准,對人體沒有傷害。本案當事人在冰糖生產中使用日落黃雖然沒有危害,但不符合冰糖食品生產標准,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的目的是督促警示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落實食品生產的法律法規,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案例五: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藥業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茯苓壓片糖果案
2023年9月21日,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藥業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茯苓壓片糖果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已召回的茯苓壓片糖果800瓶、沒收違法所得0.14萬元,並處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5日,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茯苓壓片糖果產品監督抽樣,並委托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進行質量檢驗,該產品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GB17399-2016),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與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委托加工協議,在生產過程中未按照食品安全標准的要求管理生產車間,在車間衛生不達標、人員未按照規定做好消毒消殺工作、包裝時未打開紫外線消毒設備的情況下,為委托方生產了800瓶茯苓壓片糖果,委托加工費用0.14萬元。截至2023年7月15日,當事人召回所有已銷售的產品。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鑒於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主動召回產品,在本案調查取証期間積極配合,涉案金額少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本著扶持市場主體發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監管部門不斷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督促市場經營主體認真履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強化衛生要求,讓消費者購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
案例六:伊犁州伊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中學經營腐敗變質食品案
2023年8月17日,伊犁州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伊寧縣某中學經營腐敗變質食品的行為依法沒收違法食品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8日,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某中學食堂日常檢查時,發現冷藏庫內有發霉變質食品,具體食品為雞米花9件,鹽酥雞4件,烤香腸7件。執法人員對以上腐敗變質食品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從伊寧縣賓館前后採購了本批食品,均在保質期內,能夠提供相應的進貨憑証、食品生產廠家資質及檢驗報告等。由於學校食堂冷凍庫損壞,雞米花、鹽酥雞、烤香腸三種食品在儲藏轉運過程中因工作人員疏忽造成腐敗、變質,未及時處理。當事人經營腐敗變質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鑒於當事人在本案調查取証期間積極配合,主動封存腐敗食品,主動提供相應進貨憑証,向監管部門提交了《情況說明》,分析了由於工作人員失職的原因並對整改情況進行匯報,且是初次違法,涉案金額少,尚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本著扶持市場主體發展,處罰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本案中食品安全的主體單位未按照冷凍食品的要求儲藏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目的是督促教育企業(學校)及時履行主體責任,保護公眾(學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七:昌吉州奇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養老中心未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培訓、考核的違法行為案
2023年10月20日,奇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養老中心未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培訓、考核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改正,並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5日,奇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奇台縣某養老中心檢查時發現該養老中心存在未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未建立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向該養老中心制發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違法行為給予警告。2023年8月1日,奇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上述違法行為再次檢查時該養老中心仍未按要求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培訓、考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奇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隨著社會老齡化加劇,養老機構集中供餐的食品安全監管顯得格外重要,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推動養老機構增強主體責任意識,讓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安。
案例八: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哈密市某肉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3年8月3日,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肉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依法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並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15日,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哈密市質計所工作人員配合下,對某肉店計量器具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將5kg重的標准砝碼放在當事人電子計價秤上,分別按“M1”“M2”“M3”“M4”按鍵時,顯示的重量分別為“5.05千克、5.1千克、5.15千克、5.2千克”,當事人通過按壓電子計價秤的“M1”“M2”“M3”“M4”按鍵對電子計價秤進行操作,調整電子計價秤准度,涉嫌欺詐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出廠編號為20230515—02的電子計價秤進行扣押,並於當日委托哈密市質計所對上述涉案電子計價秤進行檢測﹔2023年6月5日,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檢定結果通知書》,涉案電子計價秤檢定結論為:不合格﹔不合格項目:此秤具有欺騙性使用功能,不符合JJG 539-2016《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6.1條款的要求。經查,當事人在進行銷售時未記錄其使用作弊裝置的次數及每次使用時調整的重量,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使用作弊秤等計量器具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仍然存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計量違法行為的查處,充分淨化消費環境,營造放心、安全的市場氛圍。
案例九:伊犁州伊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眼鏡店使用未按規定申請屬於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案
2023年9月8日,伊犁州伊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眼鏡店使用未按規定申請屬於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三台未檢定計量器具,並處罰款9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28日,伊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某眼鏡店店內用於制配眼鏡的計量器具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經查,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共有三台正在使用的計量器具,分別是“客觀式全自動電腦驗光儀”一台、“驗光鏡片箱”一台、“全自動焦度儀”一台,均屬於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產品,但三台計量器具未張貼檢定標識,且無法提供今年上述設備《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報告》。當事人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伊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眼鏡配制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按規定對屬於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益。該案件的查處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十:伊犁州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快遞服務有限公司伊寧縣營業部使用未經檢定的器量器具案
2023年8月13日,伊犁州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快遞服務有限公司伊寧縣營業部使用未經檢定的器量器具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25日,伊犁州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伊寧市某快遞服務有限公司伊寧縣營業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其正在使用未經檢定的器量器具,該電子台秤用於寄出貨物稱重結算。經查,當事人使用的用於貿易結算的電子計重秤未張貼有效檢定合格標志,無法提供有效計量檢定証書。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通過本案,警示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該秉承誠信經營的理念,增強法治意識,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合法經營,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切實做到准確計量,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新疆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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