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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市場監管局公布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商標專利侵權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02日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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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系統圍繞案件查辦重點,緊盯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車”等商標、專利、地理標志侵權違法行為持續發力,查辦了一批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商標專利地理標志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農資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化肥案

2023年2月28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農資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的行政處罰,並將當事人供貨商烏魯木齊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1月3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哈密市某農資有限公司銷售化肥情況依法進行核查。發現該公司店內有待售的“海法鉀寶”以色列原裝進口復合肥11袋(規格為25KG),同時發現當事人另有257袋“海法鉀寶”復合肥存放於庫房內,產品正面包裝上印有“MULTI-NPK”商標,產品背面包裝印有“HAIFA®MULTI-NPK”商標。經查,當事人於2022年4月21日從烏魯木齊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購進“海法鉀寶”以色列原裝進口復合肥10噸,貨款合計10.5萬元,簽有購銷合同並留存了供貨方的資質証明、聯系人、聯系方式及購進票據等資料,至被查處,上述復合肥尚有268袋未售出。當事人現場向執法人員提供了公司進貨台賬,顯示上述進口復合肥是從烏魯木齊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購進,經依法委托注冊商標持有人對涉案復合肥進行鑒別,結論為當事人銷售的“海法鉀寶”以色列原裝進口復合肥不是權利人生產的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並將相關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化肥涉及農業生產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假冒偽劣化肥不能保証產品質量,有可能導致庄稼減產,更嚴重的會破壞耕地土壤、污染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繼續加強農資產品監管,保障農業生產及農民切身利益。

昌吉州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商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地理標志產品案

2023年3月31日,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商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地理標志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處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9日,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公安部門移送線索,依法對昌吉市某商行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進行核查。經查,昌吉市某商行負責人於2018年3月至8月期間,從包某(因生產銷售假酒已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處以160元/件的價格購進伊力小老窖65件,銷售價格為450元/件﹔以160元/件的價格購進伊力大老窖20件,銷售價格為480元/件﹔以260元/件的價格購進伊力特領航者5件,銷售價格為480元/件﹔以270元/件的價格購進伊力特“1988”5件,銷售價格為540元/件﹔以600元或800元/件的價格購進五糧液10件,銷售價格為3600元/件﹔共計105件。其中30件伊力小老窖和5件五糧液,用於自己家裡辦酒席使用,其余70件擺放在店內銷售完畢,違法經營額為4.845萬元。經商標權利人辨認鑒別,上述商品均不是商標權利人公司生產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地理標志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為謀取利益,在進貨價格明顯低於平均價、涉案商品有可能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情況下,仍繼續購進並銷售,這種行為造成山寨酒水的橫行,破壞了公平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嚴厲打擊商標侵權違法行為,有利於促進知識產權市場健康發展。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地理標志產品案

2023年5月23日,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煙酒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地理標志產品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商品並處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23日,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公安部門移交線索,對位於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南湖南路某煙酒行依法進行核查。經查,2021年8月13日,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鋼城分局在水磨溝區南湖南路某煙酒行依法查扣五糧液白酒54瓶﹔洋河海之藍白酒14瓶﹔洋河天之藍白酒21瓶﹔洋河夢之藍白酒2瓶﹔汾酒30年份18瓶、汾酒20年份14瓶﹔國窖1573白酒15瓶﹔52度飛天茅台22瓶﹔伊力牌小老窖150瓶等。上述產品經商標權利人辨認鑒別,均不是商標權利人公司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地理標志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南湖南路某煙酒行售賣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案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更加損害了企業形象,是市場監管部門打擊的重點。執法人員在收到公安部門移交的線索后,立即協同展開調查,做到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服裝店銷售侵犯知名品牌“FENDI”注冊商標專用權服裝案

2023年4月28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天山區解放南路某服裝店銷售侵犯知名品牌“FENDI”注冊商標專用權服裝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20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商標權利人委托人的舉報,對位於天山區解放南路的某服裝店和天山區解放南路國際大巴扎某服裝店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正在銷售“FENDI”牌服裝,當事人不能提供該批服裝的進貨憑証和商標注冊証或商標授權書等相關資料。經查明,當事人於2022年12月25日從位於廣州市荔灣區十三行路新中國服裝城一樓D50檔的“Queen Model”店鋪,以265元/套(1件衛衣+1條衛褲+1件馬甲=1套)的價格購進了4種顏色、共212套(636件)使用帶有“FENDI”logo的布料制成的服裝,並於當日將這些服裝分別運到自己經營的“天山區解放南路某服裝店”和“天山區國際大巴扎某服裝店”以380元/套的價格進行銷售,共銷售106套(318件),違法經營額4.028萬元。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FENDI”所屬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商標是企業的重要財產,在商品交易過程中,它代表著唯一性、質量和信譽。商標不僅是商品的標識,也是品牌聲譽的象征。然而,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的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十分普遍,給企業和消費者帶來了很多負面影響。打擊商標侵權違法行為,能夠更加有效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新疆某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假冒專利化肥案

2023年5月4日,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新疆某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假冒專利化肥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3萬元,並處罰款7.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日,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新疆某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經營的黃腐酸硫基氮素肥、摻混氮肥、脲銨氮肥等三種化肥外包裝上印有“絡合靚鈦專利配方ZL201610715940.8”字樣,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及分析系統初步查詢,該專利的法律狀態為“2022年2月15日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經查,新疆某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於2023年1月13日起先后三次從新疆某化肥廠購進黃腐酸硫基氮素肥、摻混氮肥、脲銨氮肥等三種假冒專利“絡合靚鈦專利配方ZL201610715940.8”的化肥共94噸,貨值金額17.5萬元,其中脲銨氮肥41噸為當事人委托他人加工,包裝袋圖樣為其自行設計,並在經營過程中向顧客謊稱上述化肥均取得專利。至被查處,已銷往周邊縣(市)和鄉鎮76噸,累計銷售金額15.86萬元,獲利1.13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構成假冒專利行為。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新疆某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假冒專利化肥的行為是偽造假冒專利號提高產品銷量的一種不正當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保護專利持有人合法權利,強化監督檢查措施,壓實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保障了農資市場的合法、公平、公正。

伊犁州奎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經銷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地理標志產品案

2023年2月28日,伊犁州奎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經銷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地理標志產品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銷毀侵權白酒77瓶、罰款5.507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15日,伊犁州奎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奎屯市公安局案件移送。經查,當事人以每件2000元(每瓶約333元)低價購買茅台飛天酒,再以每件15600元(每瓶2600元)高價出售。執法人員查獲茅台飛天酒33瓶、“伊力”小老窖2件、國窖1573白酒1件、天之藍2件、五糧液1件,均為非正規渠道購進,經商標權利人辨認鑒別,上述商品均不是商標權利人公司生產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地理標志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伊犁州奎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商標是企業的重要財產,是區別於其他商品的重要標志,一個企業作為商標注冊者擁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企業不能侵犯該企業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是實施商標戰略的必然要求,也保護了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燈飾經銷部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1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燈飾經銷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連體坐便器62台、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佛山東鵬潔具股份有限公司舉報線索,依法對某燈飾經銷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有62台外包裝上印有“東鵬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監制”的連體坐便器。經查,當事人於2022年7月13日從他人手中購進65台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登塘鎮登塘工業區生產的連體坐便器,共九種型號,進價均為310元/台,當日銷售3台,售價為420元/台,涉案金額20480元。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佛山東鵬潔具股份有限公司鑒別,62台連體坐便器均不是其公司生產的產品。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佛山東鵬潔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服務來源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誠信經營。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消費時,亦要注意甄別商品、服務來源,不輕信商家口頭承諾和宣傳,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機電設備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1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機電設備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電線55卷、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8月9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於2021年5月27日購進標有“TBEAT特變電工”注冊商標的三種電線150卷,2022年7月22日銷售給某商鋪85卷,該商鋪又將該批電線轉售某裝飾公司46卷。2022年8月2日某裝飾公司發現該批電線與其曾使用的“TBEAT特變電工”電線包裝有區別,遂向特變電工新疆線纜廠舉報,同時將46卷電線退回某商鋪,執法人員現場查獲及退回電線共55卷,涉案金額9414元。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特變電工新疆線纜廠辨認,該批電線不是特變電工生產的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經營者要增強守法意識,銷售假冒商品,不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破壞了市場正常經濟秩序,還侵犯了商標權利人享有的專有權利,守住合法經營底線。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識別商標僅僅從商標注冊與否是不夠的,還要審查其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看商標旁邊有無注冊標記。

喀什地區喀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銷售侵犯“TOSHIBA”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機油案

2023年6月1日,喀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銷售侵犯“TOSHIBA”注冊商標專用權機油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並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28日,喀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標有“TOSHIBA”字樣待售的23種機油共2052桶,經商標權利人授權上海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辨認鑒別意見,認定上述商品不是商標權利人公司生產。經查,當事人與“福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通過微信聯系,分別於2022年3月10日、3月17日、4月27日先后三次購進標有“TOSHIBA”字樣的23種機油共2208桶。至被執法人員查處,已售出標有“TOSHIBA”的機油156桶,銷售額4070元,剩余2052桶尚未出售。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喀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一直是商標知識產權保護的常見問題,也是近年來較為常見的侵權形態,嚴厲打擊妄圖打法律“擦邊球”的違法行為,有利於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吐魯番市鄯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汽車修理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機油案

2023年6月7日,吐魯番市鄯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汽車修理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機油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並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0日,鄯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公安部門移送線索,依法對某汽車修理廠涉嫌侵犯他人商標注冊權的違法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於2021年1月從鄯善縣某汽車維修中心購進了美孚牌變速箱油、嘉實多極護機油、嘉實多磁護機油共計76桶,購進以上產品不能提供其進貨票據及供貨方的准確信息,經埃克森美孚(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和嘉實多(深圳)有限公司等商標權利人辨認鑒別,上述“美孚”牌變速箱油、“嘉實多”極護機油、“嘉實多”磁護機油均不是商標權利人公司生產的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鄯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行政執法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在打擊侵權假冒違法活動中實現跨部門協作,有利於多維度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堵塞違法分子可鑽漏洞。公安機關和行政機關實現線索証據信息互補,對違法犯罪行為查處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克州阿克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洗滌用品生產有限公司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案

2023年6月20日,克州阿克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洗滌用品生產有限公司使用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依法作出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15日,阿克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洗滌用品生產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將未注冊的“白泉”商標標注為®,在其生產的“白泉”高效洗潔精上使用,原注冊的商標為“白日開題”,在使用過程中,商品包裝上使用的標識與商標注冊証上的標識不一致。經查,當事人於2023年1月至4月,在未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的標貼使用於生產銷售的洗潔精等產品共計242桶、洗衣液共計2195桶,洗衣粉共計609袋,貨值金額69187元。當事人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阿克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代表注冊商標符號,表明所使用的商標已經在商標部門核准注冊,當商家在未注冊成功或未申請注冊時,在其產品、包裝、宣傳單、牌匾上使用®標識是違法行為。

吐魯番市托克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張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地理標志產品案

2023年1月16日,吐魯番市托克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張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地理標志產品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白酒8瓶、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21日,托克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超市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有標注“國窖1573”“五糧液”等白酒。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國窖1573”“五糧液”白酒的進貨憑証和供貨人等相關信息,現場查獲8瓶涉嫌侵權白酒,涉案金額11792元,經商標權利人辨認鑒別,上述商品均不是商標權利人公司生產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地理標志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吐魯番市托克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從本案當中,我們能夠發現侵權假冒商品問題依然存在,侵權假冒違法行為仍舊存在於市場,這就對監管部門及廣大執法人員提出了嚴格的要求,需要時刻保持警醒,增加自身硬實力,淨化優化市場消費環境,給消費者以安全、踏實的消費信心與良好的消費體驗。

來源:新疆市場監管

(責編:李龍、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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