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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市場監管局公布民生領域案件查辦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17日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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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具產品質量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違法行為是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的重點任務,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將部分燃氣灶具類違法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伊犁州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建材經銷部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准的燃氣灶案

2023年4 月21 日,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建材經銷部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准的燃氣灶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6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27日,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市場檢查時,發現某建材經銷部銷售的燃氣灶具無3C認証標識及認証証書,當事人銷售商品已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証目錄。經查,2022年11月7日,當事人於廣東中山市購進家用燃氣灶具20台,購進價格為88元/台,共1760元,銷售5台,剩余15台,銷售價格120元/台,每台利潤32元,共獲取利潤160元。當事人銷售無3C認証標志的家用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阿勒泰地區阿勒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五交化商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准的燃氣灶具案

2023年4月27日,阿勒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五交化商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准的燃氣灶具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燃氣灶具7台,罰款126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29日,阿勒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市場檢查時,發現某五交化商店銷售的初心好太太牌4台單灶、1台雙灶燃氣灶具,2台廣東廣櫻雙灶燃氣灶具,沒有生產日期和熄火自動保護裝置。經查,當事人於2020年從烏魯木齊市購進4台初心好太太牌單灶燃氣灶具,型號JZY-58A,購進價格是45元/台,銷售價格是60元/台﹔1台初心好太太牌雙灶燃氣灶具,型號天然氣120牛角,購進價格是185元/台,銷售價格是200元/台﹔2台廣東廣櫻牌雙灶燃氣灶具,型號JZY-A,購進價格是185元,銷售價格是200元/台。上述燃氣灶具沒有生產日期和熄火自動保護裝置。截至案發,尚未售出。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的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阿勒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博州博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超市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准的產品案

2023年5月23 日,博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超市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准的產品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燃氣灶具13台,罰款199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3日,博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超市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待銷售的13台家用燃氣灶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GB16410-2020)。經查,當事人於2019年10月從烏魯木齊市以每台80元的價格購進“歐派”牌燃氣灶(型號:JZY,執行標准:GB16410-2007)5台﹔以每台65元的價格購進“歐派”牌燃氣灶(型號:202,執行標准:GB16410-2007)3台﹔以每台80元的價格購進“歐派”牌燃氣灶(型號:LQ-005,執行標准:GB16410-2007)1台﹔以每台80元的價格購進“歐派”牌燃氣灶(型號:OP-202,執行標准:GB16410-2007)1台﹔以每台80元的價格購進“歐派”牌燃氣灶(型號:JZT,執行標准:GB16410-2007)3台。當事人待售的上述產品的執行標准為:GB16410-2007,不符合燃氣灶具國家強制性標准GB16410-2020,且未遵守進貨查驗制度,不能提供產品合格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准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博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百貨商店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和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的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6月9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百貨商店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和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的家用燃氣灶具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燃氣灶具13台、罰款1375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27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某百貨商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待售標注“某電器有限公司”“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某廚衛電器有限公司”和“執行標准:GB16410-2007”的13台家用燃氣灶具,灶具爐頭上均裝有感應探針,但“探針”下並沒有連接電磁閥。經涉案燃氣灶標注的企業辨認和涉案燃氣灶標注的廠址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協查,証明涉案燃氣灶具中5台屬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燃氣灶具﹔經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証明涉案燃氣灶具中8台燃氣灶具屬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的產品。經查實,當事人待售的上述13台家用燃氣灶具中,5台屬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燃氣灶具、8台燃氣灶經檢驗屬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當事人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和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准家用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和田地區墨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生物燃料銷售店銷售無生產日期和警示標志說明商用輕質白油為燃料的廚具灶產品案

2023年7月24日,墨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生物燃料銷售店銷售無生產日期和警示標志說明商用輕質白油為燃料的廚具灶產品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銷售違法產品,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23日,墨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生物燃料銷售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無生產日期和警示標志說明商用輕質白油為燃料的廚具灶產品。經查,當事人於2023年5月15日購進一批商用輕質白油為燃料的廚具灶1-規格為180cm*90cm廚具灶5台,已銷售4台,待售1台﹔2-規格為200cm*100cm廚具灶5台已銷售5台。當事人銷售無生產日期和警示標志說明商用輕質白油為燃料的廚具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墨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伊犁州昭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建材陶瓷衛浴經營店冒用認証標志的燃氣灶具和熱水器案

2023年8月17日,昭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建材陶瓷衛浴經營店冒用認証標志的燃氣灶具和熱水器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冒用認証標志OPAICN品牌燃氣灶具1台、金牌廚電智能數碼恆溫熱水器2台,並罰款985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25日,昭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陶瓷衛浴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經營的1台OPAICN品牌燃氣灶具、2台金牌廚電智能數碼恆溫熱水器雖印有強制性產品認証標識(“CCC”標識),在全國認証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未查詢到有效的認証信息,且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強制性產品認証証書。OPAICN品牌燃氣灶具,銷售價85元/台,金牌廚電智能數碼恆溫熱水器,銷售價450元/台。貨值金額共計985元。其行為已構成經營冒用認証標志的燃氣灶具和熱水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之規定。伊犁州昭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責編:李龍、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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